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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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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6: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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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12-27 15:43 编辑 <br /><br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淮政发[200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度,提高拆迁工作效能,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做好拆迁工作的积极性  (一)合理设置提前搬迁奖励标准。奖励的设置由现行的按户、按固定标准奖励改为按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同时设定最低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提前搬迁奖励的支付由拆迁人予以确认。  (二)适当提高拆迁实施劳务费标准。新标准仍按项目拆迁规模大小,分别制定不同标准,具体由物价部门核定。拆迁实施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任务的,拆迁人按合同约定扣减支付。  (三)建立拆迁项目奖励金制度。发布拆迁通告之前,拆迁人应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拆迁实施劳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拆迁人必须向拆迁实施单位预付不低于30%的拆迁实施劳务费,拆迁实施单位同时向市拆迁管理部门预交拆迁项目奖励金,奖励金数额为拆迁劳务费总额的10~15%。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项目的拆迁进度、信访情况、申报裁决、平安拆迁、安全拆除、执行“六项制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按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奖励金的发放数额和发放时间。奖励金发放后,由拆迁实施单位奖励给拆迁工作人员以及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奖励金预交数与实发数的差额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滚动运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拆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区要高度重视拆迁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组织实施力度,人员组织、计划安排等方案要提前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对于人员组织不到位、计划安排不合理的项目不能草率启动拆迁。各区对每一个项目都要安排一名党政领导挂帅,负责挂帅的党政领导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进度负总责。每一个项目都要成立项目部,实施项目责任制,一个项目一套工作班子,项目工作班子内部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要建立拆迁例会、联合会办和项目督查等制度,确保每个拆迁项目启动后按计划快速推进。  (二)建立拆迁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政府拆迁项目启动后,一般项目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督查,重点项目由市城建项目督查办公室负责督查,每月发一期通报,及时通报拆迁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影响拆迁工作进展的原因,协调解决困难和矛盾,对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力、进度不快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立拆除工程招投标制度。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项目的房屋拆除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和房屋拆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除进度和拆除安全。  三、严格执行拆迁政策,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一)违法建筑一律不得给予补偿。规划部门要依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认定;城管部门要及时提供违法建筑处罚的相关资料,并组织好拆迁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房管、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为拆迁单位查阅房产、土地档案等资料提供高效服务。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政策,确保拆迁补偿公平、公正、公开。  (二)严格执行最低总额保障政策。同一家庭成员或夫妻双方以各自名义析产或交易并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只按原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对非本市户口但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按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对经交易、析产后现已无墙界的房屋,按照各自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补偿。严格控制突击析产和分割交易行为,如自然人住宅房屋析产、交易或分割交易后,其登记单元无独立出入口或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  四、强化法律手段,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大司法强制拆迁力度。各区政府要协调法院做好拆迁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到依法快审、快判、快结案、快执行,对符合司法强制拆迁条件的要及时组织司法强制拆迁。  (二)加大行政强制拆迁力度。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拆迁管理部门要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行政强制拆迁的运作程序、执行主体等予以明确。对始终达不成拆迁协议、漫天要价的要及时申报行政裁决,拆迁管理部门要提高行政裁决的效率和质量。对拒不履行裁决决定的,要及时组织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收到申请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责成清河、清浦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化解拆迁矛盾  在拆迁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文明拆迁、投诉举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六项制度”,拆迁工作人员要登门入户,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依法坚决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拆迁政策,确保补偿安置到位;要多渠道解决好群众因拆迁产生的实际困难;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拆迁矛盾,特别是要认真处理好拆迁信访的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防止恶性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六、本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楚州区、淮阴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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