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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平安夜,武汉被偷拆强拆市民群体抗议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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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02: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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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有神圣宪法作保障,我们普通老板姓曾经有住房安全。
可随着房地产业的疯狂开发,武汉市“旧城区改造”“大棚户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强势推进,地方土地财政的强大利益驱使和从上到下利益集团的贪婪攫取,我们无权无势的老百姓遭厄运了。
强拆偷拆血拆,流泪流血自焚。
神州上演了数不清的悲剧,国人习惯了强拆事件的发生。
无数次的报警求救,无数次的申请财产保护,无数次的诉求“市长热线”,无数次的上访本地省市区政府,都没能阻止推土机伸向我们公民合法私房的强悍铁臂。神圣的《宪法》《物权法》都不能保护我们合法私房逃脱被违法偷拆强拆的的命运,公民遵纪守法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随着一栋一栋房屋被夷为平地,我们守法公民的心都碎了。
还奢谈什么安全?幸福?尊严?
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幸福者和尊严者!
底层暴力如此嚣张,因有武汉地方政府幕后撑腰,有武汉公安部门默契配合。被偷拆强拆群众报案,公安部门要么不立案,要么立案不执法,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逍遥法外,暴力强拆不受法办已尽人皆知。

群众依法维权上访遭敷衍搪塞推诿,问题长期不予以解决,赴京上访遭劫访被关黑监狱,遭遇非法待遇。
打官司漫漫无期无果,求生不得求死不得。
我们有的在漫漫上访路行走了十年,有的打官司法院就是不受理,有的被政府各部门协调解决问题遥遥无期......
今天是西方人的圣诞节日的平安夜,我们武汉市被偷拆强拆的公民万分感叹:连栖身之地都丧失了,还有什么平安?
我们走上街头,控诉违法违规征地拆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征地拆迁,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武汉市公安部门依法惩办偷拆强拆犯罪集团,停止社会恐怖分子继续暴力征地拆迁行为,还社会以公正正义。
我们是武汉市居民:刘宏勇 李有珍 杜德和   李    铭 李勇涛   魏汉顺   谈汉英
                               吴汉荣   童    斌  沈祥春  陈婉莲  杜超美   王换荣   罗    云
                               李东胜   陈文英  林   馗   张腊英 陈先国等


发表于 2012-12-25 10: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武汉市公安部门依法惩办偷拆强拆犯罪集团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16: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清天蓝 发表于 2012-12-25 10:36
要求武汉市公安部门依法惩办偷拆强拆犯罪集团

我们在努力,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2-12-25 17: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想拿刀砍他们。方解心头不快。
发表于 2012-12-25 17: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靠网络舆论造势,力度不够,同时我发现楼主对法律法条的理解已很透彻,你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开始维权,对侵权部门的不法行为以举报、投诉、复议、诉讼的方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22: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2-12-25 17:30
只靠网络舆论造势,力度不够,同时我发现楼主对法律法条的理解已很透彻,你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开始维权,对 ...


原有这些打算,但前一阵着重敦促警方执法,忽视了其他方面的维权。我们将如您所建议的,加大力度,多渠道维权,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违规给予揭露。
发表于 2012-12-26 19: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珍珍 发表于 2012-12-25 22:47
原有这些打算,但前一阵着重敦促警方执法,忽视了其他方面的维权。我们将如您所建议的,加大力度,多渠 ...

诉讼是有时效的,行政诉讼一般明文约定的是三个月,没有时间约定的是二年。
民事诉讼法涉及的协约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是一年,公民从知道或者应当之日起其有效诉讼时效不超过两年,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发表于 2012-12-26 19: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9 21: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指点。
发表于 2013-1-2 11: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珍珍 发表于 2012-12-29 21:53
谢谢指点。

对侵权部门不发行为以举报、投诉、复议、诉讼的方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发表于 2013-1-2 11: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前方 发表于 2013-1-2 11:04
对侵权部门不发行为以举报、投诉、复议、诉讼的方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对侵权部门不发行为以举报、投诉、复议、诉讼的方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这就是维权的方向!
 楼主| 发表于 2013-1-2 22: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前方 发表于 2013-1-2 11:04
对侵权部门不发行为以举报、投诉、复议、诉讼的方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感谢关注支持,应该按你指点的做。
发表于 2013-1-4 13: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珍珍 发表于 2013-1-2 22:40
感谢关注支持,应该按你指点的做。

努力!
发表于 2013-1-8 07: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乌坎百姓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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