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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惩治官僚腐败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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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20: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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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国家信访局于2012年8月6日到宁夏开展政务督查工作。请关注视频http://t.cn/zWnoOkj
宁夏新闻2012年8月23日《宁夏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会议》在灵武市召开。请关注视频http://t.cn/zWnSkfS
申诉人已于2008年分别反映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银川市人民法院、检察院,灵武市委、政府、人大,银川市委、政府、人大、总工会,宁夏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高级法院、区检察院、区总工会,但至今无果。故再次向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办反映。
冤沉大海十六余载,判决生效八余载,园艺场的拒不执行、法院的乱作为,致使权利的滥用,职责的放弃、丧失或玩忽,造成申请人生活处于极端的绝境中。因此,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强烈请求并呼吁上级部门的领导同志们:应对此予以关注,并对园艺场、灵武法院的这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和严重蔑视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渎职侵权行为,予以严厉制裁!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及申诉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申诉人:宁夏区灵武园艺试验场会计郑超良(执行人);
被诉人:宁夏区灵武园艺试验场(被执行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员)。
1.         引子:“民不举,官不究”,由于十六年冤案尘埃未落,被诉人(园艺场)旷日持久的缠诉追逐申诉人有八年之久,给申诉人造成没齿难忘的伤害。为了生存!申诉人再次提起申诉。
2.         申诉案由:由被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人事(开除)争议案即:宁夏区灵武园艺试验场与郑超良<劳动争议>一案。
一.   请求事项:
1.   请求上级十七部门:撤销(2005)灵法立字第2号裁定书和(2005)灵法执字第333号裁定书,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2.   请求灵武市人民法院:对被诉人(园艺场)实行强制执行,依法恢复申诉人、被诉人双方劳动关系;依法或劳动合同约定补发由被诉人拖欠申诉人从2002年8月至2008年8月:(1)财政核拨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共计182908元;(2)支付申诉人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45727元;(3)被诉人从1999年以来,由国家财政核拨到被诉人账户补发的申诉人的调整工资数应予以支付;(4)由(1)(2)两项合计228635元(贰拾贰万捌仟陆佰叁拾伍元整)。
二.   案件事实及理由
1996年6月1日,申诉人(郑超良)与被诉人(园艺场)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在此间被被诉人聘用会计,并按被诉人的《灵武园艺场1993年至2008年果园承包制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承包(兼)一份“果园”。故申诉人承包了一份果园。然而被诉人擅自于1996年4月以口头令申诉人交账并停发工资,无端解除了申诉人的会计职务(未下文件)。其又于1997年3月无端收走申诉人0.7亩的果园并单方提高承包指标。致使申诉人无法继续承包下去。被诉人强迫申诉人签定第二轮的承包合同遭拒绝,其以此为由一直未给申诉人安排工作,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按自动离职处理。被诉人变本加厉又于1998年12月29日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开除了申诉人的工职。因此申诉人不服被诉人多次的错误决定,曾多次反复与被诉人商谈无果,遂诉至灵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00年4月作出裁决(2000)灵劳仲裁字第5号。被诉人不服于2000年5月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公开审理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2000)灵民初字51号判决书。被诉人不服又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0年8月作出(2000)吴法终字221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如下:
1.   撤销被诉人(原告)被执行人园艺场,宁园场发(1998)21号《关于解除郑超良劳动合同的通知》,恢复被诉人(原告)、申诉人(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2.   由被诉人(原告)履行(1995)宁园党发01号文件(聘书),并按照(1995)宁园党发01号文件补发申诉人(被告)被聘在岗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待遇5735元;
3.   由被诉人(原告)补发申诉人(被告)一九九六年五月至二000年四月的工资25642元,并支付申诉人(被告)工资收入的损失赔偿费用7458.25元及医疗费、取暖费684元;
4.   诉讼费2400元,由原告承担。判决生效后,由于被诉人拒不执行,申诉人遂向灵武法院申请过两次强制执行:第一次于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灵武法院对被诉人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但园艺场未给申诉人恢复劳动关系;第二次于二00二年八月五日,因被诉人未给申诉人恢复劳动关系,安排工作和支付工资等待遇,通过申诉人到灵武市委政府,中院(吴忠)、高院的逐级上访,经高院领导批复,责成中院(吴忠)、高院督办,督促灵武法院尽快执行。法院向被诉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针对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内容);于二00二年七月底向区农牧厅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由执行员到农牧厅提取财政部门核定的申诉人编制工资花名册,按月基本工资814元为标准,兑付部分工资的。法院为尽快息诉此案,欲归避判决内容“恢复申诉人劳动关系”,挟迫申诉人向法院立字据,承诺:“今后放弃恢复申诉人劳动关系的请求”。否则,法院卡住申诉人不予支付这部分工资。但被诉人就此案仍然缠诉,追逐申诉人。被诉人申请于灵武、吴忠两级法院进行申诉,请求法院再审。经灵武法院报请,吴忠法院于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裁定:本案发回灵武法院重新审理。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经灵武法院公开审理,作出灵民再初字(2003)第149号判决书。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再审原法院在认定同一事实(一九九七年三月因被诉人单方收走申诉人承包果园0.7亩,而提高承包标准,申诉人拒签第二轮承包合同,所以一九九七年其未承包该果园。原申法院判定从一九九六年被诉人解除会计职务这年起,支付申诉人工资等)的情况下,作出相异的主张和矛盾判决,即:因申诉人承包果园期间有收益,支付申诉人工资应从一九九八年至二000年四月。故减少了14580.84元的矛盾判决。再审原法院的这一行为显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机关按照“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在认定同一事实的情况下,不能作相异的主张和矛盾判决,否则属枉法判决。”显然,再审原审法院在此已属枉法裁判。法律乃维护公平,匡扶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体现其定纷止争的每个细节所应具备的高素质和责任心上。对一份关乎申诉人(被告)的权利和被诉人(原告)的责任及义务严肃明确界定的判决书,相关法官明知故犯,作出错误判决,灵申诉人(被告)面对庄严的判决无所适从,又如何会不令申诉人对再审原法院公正性和共性力提出质疑!尽管如此,被诉人尚未满足仍上诉于银川市中级法院,该院很快结了案。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判决即(2003)银民再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注意的一点是:银川法院确认该案全部诉讼程序中原审再审被告(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均以采信。并明确提出裁决书、劳动合同书、(1995)灵园党发01号文件(聘书)为该案的主要证据,收录佐证。这意味着弥补、默纠了(2003)灵民再初149号判决,缺失、瑕疵且存在的乔建军等法官故意做出枉法判决这一问题。鉴于本案的诉讼程序全部结束,应再次回到执行程序中,申诉人为此曾多次与被诉人原领导李洪华等商谈,要求其严肃认真履行判决,但遭其歇斯底里的恐吓、拒绝。出于无奈,申诉人第三次申请灵武法院依法对被申诉人(园艺场)强制执行。在法院办理完手续后的第三天,被申诉人李洪华、杨兴勇在灵武法院院长办公室等候我(申诉人)要求和解,并将草拟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摆在桌上,令申诉人签字被拒绝。理由是:这份协议书彻头彻尾篡改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内容及政策等,所以未达成协议和解。被诉人不甘心,为了阻遏法院的强制执行(法律明文规定:行为判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变本加历向法院施压,陆续给法院发函:(2004)灵园场发03号文件和向灵武法院主管部门、灵武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领导下发七条“质询函”令四套班子领导签字批示未遂。被诉人原场长李洪华依其行政权力出台的一系列违背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文字性东西,无外乎是想将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内容全部推翻。主要目的的想将劳动合同(本案)篡改即欲归避与申诉人签订的机关管理人员类的劳动合同。(纯属公务员法规定的事业单位聘任制国家公务员的聘用合同)妄想将其合同变成承包职工类的劳动合同,一7.4亩荒地及140元生活费,替代该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及工作岗位。视其为该案判决执行,恢复了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恢复申诉人的工职)。然而多年来申诉人不下百次催促法院按法律执行程序对被诉人予以强制执行却屡次遭拒绝!真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执行人员故意懈怠、敷衍塞责申诉人,搁置、拖延时间而久拖不执。法院责任人信口雌黄道:“恢复劳动关系这一判决我们法院咋执行?我们管不了园艺场!李洪华是正处级领导,我们才是副处级,所以执行不动。你不要死抱着判决行不行?他们不让你上班你可以到外面打工谋生,非得要工资福利等、回园艺场......”灵武法院在申诉人再三催促下,居然滥用职权于2008年8月陆续向当事人下发了两个裁定书:一是(2005)灵法立字第2号裁定书;二是(2005)灵法执字第333号裁定书:二裁定均依照被诉人李洪华向法院发送的密函(2004)灵园场发第1号文件和其草拟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下发的。两裁定均于法无据。纯属闭门造车,凭空捏造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即属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或定额补足)亦属改制后的企业单位和工资及福利、社会保险自理等等违背宪法法律和政策的事实的枉法裁定。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14条之规定;《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5条、《最高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9条之规定。毋庸置疑,两裁定纯属枉法裁定。为此申诉人不服,便逐级上访于灵武市委、银川市委和中级法院、区高级法院未果。申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被扣押至今。申诉人上访银川市人大常委会,不久银川市人大常委会马森军副主任批复:“请转灵武人大常委会阅处”,届时,该案的法律监督程序启动。经灵武人大常委会调卷、阅卷核实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历时两个月,终于于2006年8月20日向申诉人书面答复:(1)认定法院的两个裁定是正确的;(2)园艺场对郑超良工资等待遇的执行与法院判决内容无关;属于场内规章制度。因而,申诉人认为灵武人大的答复缺乏法律依据,申诉人曾多次找人大负责人质问,遭到无理拒绝,其还口无遮拦道:“判决中的事实归事实,又不是真正的事实!法院都说判决已执行完毕,我们人大还说什么?法院是独立办案机关,说是这么说人大是监督法院的,人家又不听,你叫我们怎样?!再说园艺场已改制,所以劳动合同也变了,法院判决确认的灵武园艺场属国家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是错的,现在是企业单位。”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法律制定权、修订权、监督权的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代表着人民的重负和宪法赋予的职责,竟然以身试法,散步如此不堪入耳、与其身份不符的荒谬言行,令人十分震惊,感到十分遗憾!申诉人对此不屑一顾,嗤之以鼻。申诉人不服灵武人大的乱作为行为,便于2008年5月21日到区政法委、区组织部、区检察院、银川市人大常委会上访并递交了材料。于2008年6月25日到银川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该院负责人说:“你的承诺,如果是在灵武法院下发执行通知后写的,那么的三次执行本案就不能再执行了,按照你的承诺,法院就不给你执行——“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否则,就按银川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03)银民再终字第30号判决书执行——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同时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森军于2008年6月13日第二次批转灵武市人大常委会;(让灵武人大常委会重新审查本案)灵武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秘书说:“你叫我们还怎么审查?你的材料某位领导已经放起来了,但我不能给你说他是谁!你找了那么多年,有再多的理由还是没有人管,谁认你的茬呢?!银川人大再给你批十次、百次材料.......我们也不管。”鉴于上述,申诉人再次向中纪委反映,应对宁夏自治区三级法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继续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等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渎职、侵权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对制造冤案、错案的控诉
综上述,遏制此案执行的罪愧祸首是灵武法院乔建军等相关法官、被诉人灵武园艺试验场负责人,真正凸显其大肆利用职权处于一己之利公然对抗判决,恶意大肆操守“以权代法或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纪违法行径;严重制约着法院判决执行的瓶颈,淋漓尽致的展现在世人面前。被诉人李洪华等负责人不但不学法、不守法、不依法行政而且恣意妄为对抗宪法法律、不尊重事实和真理,处心积虑的抛弃判决而炮制朝令暮改的一纸具文用于压制、诋毁亵渎判决;妄想螳臂挡车以卵击石阻碍法律执行程序;为所欲为、倒行逆施对法律审判和执行工作指手划脚、横加干涉企图凌驾于法律之上,并胁迫法院相关法官违背法律办案,法律的天平被被诉人灵武园艺试验场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任意摆布和倾斜。灵武法院工作人员完全丧失了履行维护法律职责的义务。法院的公信力、执行力被严重异化,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荡然无存,就本案历经仲裁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申诉人(被告)当庭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符合法定程序,均有当地总裁委、两级法院客观公正的采信并确认;而被诉人园艺场(原告)自始至终依赖、捏造的事实(栽赃陷害、子乌虚有的“七个假证言”——系被诉人灵武园艺场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及职工所为)厚颜无耻、对薄公堂,均被法庭一一否决驳回,并予以严厉警告。本案的一个裁决书、四个判决书一致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充分有力,事实清楚、确凿,权利、义务界定清晰分明。故此,灵武仲裁委员会、二级法院均确认,迄今为止,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属国家财政核拨经费的农业科研型的事业单位无可厚非;申诉人系区编办核编人员且系被聘在岗的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无可厚非;申诉人与被诉人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继续履行无可厚非;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工作岗位与另一类承包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无可厚非;被诉人(中共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委员会)于1995年向申诉人下发的聘书(1995)宁园党发01号文件,被诉人应予履行无可厚非;长期以来,被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造成拖欠申诉人工资收入的损失费用不受时限限制应予足额追讨(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于法有据无可厚非。申诉人认为此乃12年的冗案归根结底责任在被诉人一方。对其违法不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一意孤行行为申诉人深恶痛绝并提出强烈抗议。此案影响极大,令人发指!被诉人无证据却诉至法院对薄公堂而无穷尽的纠缠、恶意滥用诉讼、无理取闹,被诉人(园艺场、法院执行员)孤注一掷,居然破天荒的将此案推向纷乱繁杂的境地,历经“一裁四审”的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导致被诉人(园艺场)连连败诉,输的一败涂地。然而,判决生效至今,被诉人(园艺场)拒绝执行与判决相对抗,阻止法院执行工作,拉拢执行员而乱作为,依职权违法作出息诉的决定。被诉人(园艺场)以支付申诉人140元生活费以及承包7.4亩荒地(由其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工捏造的以申诉人名义办理的手续强加在申诉人身上)为由,视为该判决执行完毕。其行为是残酷剥夺申诉人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生存权利的侵权行为。从而逼迫申诉人走“反复”上访之路,致使申诉人身心严重受损,家庭生活处于绝境中。这是被诉人故意制造的一起冤案、错案!被诉人残害申诉人的行为无为乎是想掩盖事实真相——长期以来,被诉人灵武园艺试验场由其机关工作人员逐年逐月以每个在编职工的名义签字申报国家财政核拨的经费到其账户却不拨发给职工被无端克扣、挪用和贪污。欲盖泥章、违背公理正义、剥夺人权、草菅人命,欲将申诉人打入十八层地狱永不得超生,致申诉人于死地而后快的野心暴露的淋漓尽致,疯狂抛开宪法法律和政策,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在2008年1、5月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的大背景下,“两法”字里行间闪烁着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光芒,五光十色,异彩纷呈,彰显着和谐的劳动关系;“两法”顺民心、符民意、顺应了广大劳动者的迫切愿望。鉴于此,被诉人、灵武法院就此案的履行应自觉的站在“两法”的一边,承担起履行这一判决的义务即不折不扣的按照判决书内容执行。申诉人坚信“两法”的实施必将对本案的执行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流光溢彩,并产生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申诉人坚信,此案的冤情昭然若揭一定能得以纠正。为此,衷心希望和热切盼望16年的沉冤能够予以昭雪、平反!
特大冤案 维权 公平正义 伸冤雪耻 反腐败反特权反官僚
此致
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办和两高院。
                              申诉人:宁夏灵武园艺试验场会计郑超良呈上(呈请网民转帖、欢迎中、外媒体记者采访 联系电话13649509143 电话:(0951451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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