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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征收下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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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3: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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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一朋友告知我,他家在1973年建成的房屋将在本月15日被强制拆除。原因是因为该房屋在73年建设时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长沙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于2012年10月15日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其房屋作出了违法建设工拆除决定书,他认为此决定书的作出于法无据,将其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并开庭审理,依据城管执法大队递交作为认定该房屋是否违法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全部证据,他和他的代理人与对方经过几个轮回言辞激烈,唇枪舌战,以致几次休庭。
一、就被告提交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条例》,《城乡规划法》生效时间2008年1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时间1990年4月1日,而他的房屋建于1973年,根据2007年1月1日生效的《立法法》规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这两部法律来认定、处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二、对于其1973年建造的房屋,如果行政机关欲确认其为违法建设,也只能适用行为时法,即《城市规划法》或者更早的《城市规划条例》甚至房屋建成年代已有的相关法律,而不应该适用新的法律约束其以前的行为,是与法律规定相悖论的。
三、该房屋1973年建成至今2012年3月31日,将近40年,历经几次法律修订,没有将他列入违章,也无人告知其该怎样履行法律规定,现将其认定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具典型的以拆违带动拆迁之嫌。
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房屋已超过处罚时效若干年,被告已失去处罚之权利。
经过多次辩论,恳请法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所确立的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解决好该房屋问题。
事与愿违,一纸裁决,输惨了,但仍然相信法律能还其公道,将其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并未开庭,该房屋是否违章还处在诉讼中,但望麓园指挥部于4月3日电话告知将于4月11日强制拆除该房屋,朋友致函告知开福区征收管理办公室及指挥部不要藐视法律,胡乱作为,可城管执法部门却在昨天告知将于15日进行对该房屋强制拆除,如此执法机关,将法律玩于股掌,百姓能指望之公正?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制止该违法行为之发生,也让该公民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其公正。
发表于 2013-4-12 15: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4-12 23: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习总书记的让每个公民享受到司法公正的阳光,在湖南长沙可能是马月猴年的事了,周强院长法制湖南只是一句空谈。
发表于 2013-5-11 20: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司法独立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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