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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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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0 11: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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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宗旨、目的:为了贯彻《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房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列入淮安市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估价对象:被拆迁范围内,经查产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房屋。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产市场价格”。
第七条估价时点:拆迁通告颁发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不考虑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
第九条房屋评估价格构成:为被拆迁房屋的房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十条估价程序: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核对委托方提供的拆迁范围内产权产籍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7、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第十一条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
第十二条 关于住宅房屋评估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产市场价格依据重置价结合综合因素评估确定,其公式为:
被拆迁住宅房屋评估单价=重置价格×K
其中:
1、重置价格是指建筑物建安重置造价,具体按《淮安市区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见附表1)确定:
2、K为综合修正系数,具体按以下方式确定。
综合修正系数说明:
①住宅房屋层高(檐高)修正系数P1
以2.8米层高(檐高)为100,层高(檐高)每增减0.1米,修正系数增减1。
②住宅房屋成套因素修正系数P2
成套住宅房屋:90-102(建筑主体内有独立的厨卫设施);
非成套住宅房屋:75-89(依房屋采光、日照、通风功能水平和内部布局的相对独立与明确程度而定)。
③住宅房屋成新因素修正系数P3
己知评估建筑物建造年份时,采用《房屋直线折旧参数说明表》(见附表2)计算折旧。
具体公式为:
P3=[1-(1-建筑物残值率)×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建筑物耐用年限]×100
④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P4


卧室朝向西一间朝南两间朝南三间及以上朝南
修正系数969899100101102


⑤住宅房屋层次因素修正系数P5

总楼层
     楼层系数
所在楼层
一层楼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3
103
102
103
103

97
104
105
110
110

93
101
105
108

92
92
96

90
94

89
说明:a.底层地下室为车库的,底层系数增加1,顶层系数减少1;
b.顶层坡屋面带**的,**檐口高度在1.2米以下的,顶层系数增加4,**檐口高度在1.2米以上2.2米以下的,顶层系数增加8,**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的,顶层系数增加12;
c.如果是商住楼,住宅房的楼层系数相应减少1。


⑥综合修正系数测算说明:
综合修正系数K= /40000
第十三条  合法住宅用于经营增加补偿的标准:
1、合法住宅用于经营增加补偿的总额=被拆迁住宅房屋评估单价×5%×实际经营年限×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
2、实际经营年限最高不超过20年。
第十四条  关于非住宅房屋评估非住宅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评估价格,如用于营业的,参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范围外拆迁估价:各县,淮阴区、楚州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其它情况:本市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技术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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