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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珍珍 于 2013-5-6 16:27 编辑
刘宏勇李有珍是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五合湾43号居民,1949年前即祖住此地。2010年11月起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五里墩村“湖北红光科技集团”进行所谓“城中村改造”,因本户不接受其无政府公告无合法程序无规范合同之非法征地,在未签订任何拆迁协议情况下我们家两栋合法私房(面积约509平方米)于2011年12月28日凌晨被非法拆毁(同时被拆毁还有我社区其他五户房屋)。 案发当日报案后,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立为“阳公(五)刑立字【2012】第462号”案,我们在2012年1月18日收到《立案决定书》。我辖区五里墩街派出所元月初就通知已查明此案嫌犯,但不履行公安部门职责,迄今已逾16月余犯罪集团仍逍遥法外。一年多来在局长接待日和其他时间我们无数次向武汉市公安局和汉阳公安分局要求公正执法,曾给武汉市公安局局长赵飞写过三次联名要求函,并几次到湖北省公安厅表达同样诉求,遭到的是敷衍搪塞推诿。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侦办第462号案已过一年四个多月,严重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超过哈尔滨警方侦办同类案十倍多时间,迟迟不法办犯罪嫌疑人,这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法系统正常现象吗? 犯罪集团无视我国《宪法》《物权法》《刑法》,2011年6月起到2011年12月底非法拆毁邻近社区和我家共十几家合法私房,连续作案达半年之久,面积达4000多平方米,刑事犯罪极其猖狂。至今刑事犯罪集团不受法办,而我们守法公民身家安全没得到保护,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武汉市公安局长赵飞、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局长唐树人和政委姜涛及其治下对“阳公(五)刑立字【2012】第462号”案刑事犯罪集团为什么网开一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 2013年3月30日我们在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处杨科长处查实:汉阳区公安分局已终结此案侦办并将此案移交汉阳区检察院。但2013年4月15日我们要求汉阳区公安分局出具《公安局破案告知书》或公安“信访终结答复书”书面回复,该分局回应:先到辖区五里墩街派出所办理“送达”手续。汉阳公安分局信访处主任杨涛和该派出所所长刘兵锋电话联系,约定我们4月18日上午办理,可4月17日傍晚刘所长电话通知我们没空接待。4月24日我们又到汉阳区五里墩街派出所由刘所长办理此案相关手续,刘所长竟答复办不了,看来汉阳分局4月15日是忽悠我们。无奈4月25日我们到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处向唐洪涛科长反映上述情况和诉求,唐科长当我们面与汉阳公安分局信访处马警官电话联系,答复是此案侦办结束已于2012年12月10日移交汉阳区检察院,唐科长又要我们到汉阳区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既如此,汉阳区公安分局为何不依公安部门相关法规办事?这里面有何奥妙?武汉市公安局和汉阳区公安分局就是这样上下配合无限期地搪塞我们受害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刑[2005]1228号》、《武汉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在刑侦部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武公办2005 152号)作为受害人,我们有权知道:作案嫌疑人是谁?当初警方“已查明嫌犯”的通知是否属实,又指向哪个嫌疑人?特别是我们质疑的,本案有没有受到权力的不正当“干涉”? 我们的要求合法合理,可是武汉市公安部门一直耍赖。 今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习近总书记指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我们要求依据神圣《宪法》《物权法》,保障我们公民合法权益,盼望习总所说的能够在基层真正贯彻执行,这要求过分吗? 刘宏勇 李有珍 2013年5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