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异议书
长沙市开福区城市房屋征收和管理办公室:
本人于2013年5月8日,收到贵办为我户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铁佛东街8号503室,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开政征字【2013】324号,特提出异议:
一、2012年3月31日,长沙市开福区政府为了提升城市品位,改善民生,将我房屋列入了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为积极配合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第一个项目征收,我认真学习研究了该条例。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作为一个国家行为,涉及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本人认为开福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条件,遂将之诉予法院,至今合法与否没能定案。今贵办又在该案诉讼还没有终结审理,其合法性有待认可的前提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人认为没有法律依据,现予以否定。
二、本人曾于2012年 4 月 6日收到指挥部送达《评估报告单》后,已在法定时效内声明否决,并要求了复核评估,同时提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出具完整评估报告书》,评估公司仅就评估结果进行了解释,并未提供完整的《评估报告书》,其后本人又在8月份采用邮寄方式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开福区黄兴北路指挥部及征收补偿办公室公开该房屋的《评估报告书》,至今也杳无音信。在2013年2月22日曾去省、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信访咨询,省、市住建主管部门也出具了书面复函。该地块范围内评估依据是否合法依然有待认可(本人将在本月内再次回访省住房建设厅),导致没有补偿依据,所以不能在签约期内与贵办达成协议。
三、贵办所送达的征收补偿方案,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对子虚乌有的房屋进行虚拟评估,并擅自与我户产权进行调换。其评估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与市场公允价值不符。本人现予以否定。
1、“货币补偿方式”给我房屋的评估价为348172元。其中评估价6000多一平米,而相比同一地块房屋价值相差好几倍。如此不合法的评估价格严重损害了我的财产权,此《货币补偿方式》严重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是变相剥夺了产权人的私有财产权。是不符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的。
2、“产权调换方式”提供的房屋,本人认为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项目既然是以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为目的来征收被征收人房屋,根据《湘政办发[2010]53号文件》的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产权调换、就地安置。开福区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竟然以还未拆迁完的土地上还未建设的房屋的《房屋评估结果》来作为调换房屋依据,有什么法律依据?同时在没有征收完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对不是自己使用权的土地进行买卖,是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的,是典型的一地多卖、空手套白狼。其评估结果报告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其应提供的《评估报告书》也未提供,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规定。
3、贵办给我的房屋在九尾冲,相距有5-6公里,这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地、就近的原则,如此的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方式使本人无从选择。同时如果选择产权置换,也有权选择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而不是由征收办安排偏远郊区的周转用房,剥夺了本人的选择权。据此以上所述,此征收补偿方案没有法律依据,本人不能接受。
4、在本人诉《开政征字6号征收决定》诉讼案件终结审理前,贵办对我户作出《房屋征收陈述及申辩调解权利告知书》所提出的调解告知,没有调解的理由和意义,本人暂保留自己的异议和权利。
请征收办工作人员在务实的基础上积极和本人协商解决征收方案,确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做到依法征收,合理补偿。
异议人: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