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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珍珍 于 2013-5-15 20:26 编辑
要求“刑事案件告知破案的结果” 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 我们六家合法私房(面积约2300多平米)于2011年12月28日凌晨被非法拆毁,贵局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立为“阳公(五)刑立字【2012】第462号463号”案,2012年1月18日我们收到《立案决定书》。我辖区五里墩街派出所元月初就通知已查明此案嫌犯,一年多来在局长接待日和其他时间我们无数次向武汉市公安局和汉阳公安分局要求公正执法,曾给武汉市公安局局长赵飞写过三次联名要求函,并多次到湖北省公安厅诉求,这些都有案可查。 2012年10月15日局长接待日姜政委负责接待,我们要求1.对嫌犯执法。2.出具公安信访终结意见答复书。姜政委答复下周前回复。此后10月24日下午、10月26日下午分局刑侦处山主任和信访处杨主任先后两次接待过我们。他们回复对此案嫌犯已锁定并已实行强制措施,但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具“信访终结意见答复书”。 迄今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侦办第462号463号案已过一年四个多月,严重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 2012年11月我们几次去汉阳区检察院了解落实第462号463号嫌犯实施强制措施情况,汉阳区检察院老刘同志涂副检察长查实回复我们:已批捕犯罪嫌疑人。我们要求了解嫌犯的详细情况,被告知需一个月时间才能答复。老刘同志后在1月下旬电话通知李铭犯罪嫌疑人材料已到检察院专办人手中,详情可到汉阳区检察院当面了解。 2013年1月15日我们在武汉市公安局再又一次要求对嫌犯公正执法,市局信访处给我们开具了“局长接待通知单”。2013年3月30日我们在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处杨科长处查实:汉阳区公安分局已终结此案侦办、并将此案移交汉阳区检察院。但2013年4月15日局长接待日刘宏勇李有珍持武汉市公安局开具的编号JD017“局长接待通知单”,要求汉阳区公安分局出具《破案告知书》和《信访终结意见答复书》书面回复,唐树人局长因开紧急会议临时离开未予接待。分局信访处主任杨涛拒绝我们的要求,提出要我们先到辖区五里墩街派出所办理“送达”手续。当时当刘宏勇李有珍面,杨涛主任和该派出所所长刘兵锋还两次电话联系,约定刘、李二人4月18日上午办理,可4月17日刘所长电话通知刘李二人没空接待。4月24日刘李二人按杨主任要求到该派出所请刘所长办理此案相关手续,刘所长先说不知道办理什么,后又答复办不了。难道汉阳区公安分局就是这样玩忽悠?无限期地搪塞我们受害人?不依法办案? 《湖北省公安机关重点执法环节回告工作规程》第三章刑事案件办理回告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刑事案件侦办终结的,应该告知破案的结果、移交起诉的工作情况等”,并规定“前款(二)(五)(六)项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应当送达《执法回告测评表》”。 我们的上述要求符合公安相关法规,是合法正当的。 4月25日我们到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处反映上述情况和诉求,市局(唐科长)当即和汉阳公安分局信访处马警官电话联系,得到的答复是此案已于2012年12月20日移交汉阳区检察院,并要我们回汉阳公安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今日又是局长接待日,我们特来贵局,联名要求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依国家公安部和湖北省公安法规办事: 1.当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阳公(五)刑立字【2012】第462号463号”破案结果、《执法回告测评表》。 2.回告我们受害人“阳公(五)刑立字【2012】第462号463号”案移送起诉的工作情况。 “阳公(五)刑立字【2012】第462号463号”受害人: 刘宏勇 李有珍 李铭 肖正义 杜德和 李勇涛 李东胜 2013.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