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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3-5-17 12:54 编辑
裁决质疑申请书 质疑申请人;xxx,男,汉族,1947年10月27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螺丝街马庄组9号,联系电话:135xxxxxx被质疑人;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淮安市清河区北京路 被质疑人;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地址: 淮安市淮安区东长街171号 因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向你局申请对我户拆迁行政裁决,本人认为拆迁人的前置五项要件存在着重大违法,所以本案不符合拆迁行政裁决法定条件,现向你局提出以下几点质疑,同时希望你局认真审查履行依法行政的神圣职责。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地块没有纳入淮安市2010年度拆迁计划不具备发放拆迁许可证必备条件
本人通过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复函苏建函公开(2012)134号中得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下达“淮安市2010年度房屋拆迁计划表和苏建房{2010}254号批准通知文件当中”没有把涉案“法院北侧地块项目”纳入计划当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五条、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建住房{2004}40号》和《建住房{2007}35号》当中相关规定己明确说明没有纳入拆迁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所以淮楚拆许字(2010)第013号拆迁许可证属于违法发放。 二、淮楚拆许字(2010)第013号拆迁许可证上面公章为非法印章。 本人通过向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申请印章的合法性信息公开的警方书面回复中得知,其并未查询到该公章的备案和刻章许可证信息。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五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三、第七、第八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充份说明该公章为非法印章。 三、至今没有合法的前置五项要件 1、没有合法的立项批复,土地储备中心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该立项批复将拆与建放在同一个文书中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立项批复文件,有效期仅仅一年至今已失效三年。 2、没有合法的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是土地储备中心,用地性质为商业开发用地,土地收储单位不得从事商业开发经营,该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发放的许可文件。(此案正在再审程序当中) 3、没有合法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依法收回的情况下淮安市政府擅自批准建设用地批准书,导致一块地出现两个使用主体,属于典型一女二嫁的违法行为。而拆迁人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项目名称为经营项目,很显然不符合国家划拨相关法律规定。 4、没有合法的拆迁资金证明,拆迁人提供的资金证明,在我们淮安区有的十几个拆迁项目当中套用,很显然不足以承担十几个拆迁项目的补偿资金。也不符合省拆迁条例第六条和淮安市拆迁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没有提供办理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和专款、专用、专管、专账、专户的相关证明。 5、省政府用地批文,该批文前后程序倒置存在着重大违法,本人有视频为证(此案在国务院法制办裁定当中) 综上所述,本案的拆迁项目为违法项目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淮安市拆迁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你局应该不予受理拆迁人的申请才对,同时必然导致你局无法对我户合法裁决。再一次提醒你局认真审查以上几点质疑,履行依法行政的神圣职责,恳请你局收到这份质疑申请书,在三日内针对以上几点质疑向本人作出书面合法、合理的答复和相关有效证据复印件,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逾期你局不答复,本人视为你局行政不作为,本人将拒绝参加你局组织的任何协调会,一切不利于法律后果将由你局承担。 致敬 质疑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过期不答复15个工作日后,本人将该份质疑申请书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市领导、市政法委、司法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控告你局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同时也将该份质疑申请书公布于各大主流网络新闻媒体和各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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