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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 :卢XX,女,住河南省洛阳市XX区安XX东街XX号。 委托代理人 : 季晓峰,住江苏省姜堰市工人新村23号。
第 一 被 告:洛阳市洛龙区安乐村,法人,XXX。 第 二 被 告:XXX,男,住洛XXXX村XXXXX。 诉讼请求:请求撤消协议。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依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 显失公平的。受侵权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原告与第二被告XXX是合法夫妻,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继承权利,第二被告XXX在没有和原告商量告知的情况下,瞒着原告和第一被告签下了原告位于洛龙XXX村的东街XX号商住两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近日原告发现第二被告的欺诈行为,心中颇为愤怒。 原告至今也没有片言只语或书面委托第二被告XXX代理原告去和第一被告商谈拆迁补偿、安置及代签协议的事项。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在明知原告是合法产权共有人的情况下,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还是偷偷的签下了该协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知情权。 近日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救济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第一被告洛龙XXXX与第二被告栾文献签定的拆迁补偿协议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主持正义,还本人以公道。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以欺诈、显失公平手段签下的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合同法》、《侵权责任权》中相关规定,属无效协议,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的诉求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 告: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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