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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草根伙伴,走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6月5日来自中国草根论坛的8位草根伙伴走进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参与南京市民戴滋荣(戴滋荣父亲祖籍江苏泰州)申请再审诉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一案听证会的旁听,我作为戴滋荣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法庭答辩。 9点40分左右当主审法官进入法庭时,看到法庭内申请人、被申请人坐了10多位,以为走错了门。 开口说到:“怎么来了这么多人?” 随后审判长宣布开庭,首先是申请人宣读诉状,其后是被申请人答辩理由。 申请人当庭提交了几份新证据,第一份是于2009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公告”,二是讼争地段被偷拆房屋的照片。 一审、二审法院在裁定书、判决书中认定,2010年7月登报后将申请人房屋拆除时,未通知申请人是因为找不到申请人,不知道申请人下落,故登报寻人未果,只好将申请人房屋拆除,其强制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同样认为,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房屋登报拆除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请求高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用快件给远在南京的申请人寄来了拆迁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拆迁公告,其公告告知人写的是申请人戴滋荣。同时声明在一审、二审开庭时,申请人早就向法庭提交过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0年上半年的数次通话记录(移动公司打印的电话单),以此证明被申请人在将申请人房屋拆除前是知道泰州海陵区西仓五巷18号的产权人是戴滋荣之说。证明被申请人登报寻人拆除申请人房屋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掩耳盗铃行为。 申请人陈述,在一审、二审申请人也将这份拆迁公告向法庭提交过。 审判长听完申请人陈述,打开一、二审庭审记录看了几分钟向申请人问道:“一审、二审向省高院提交的档案材料里,没有申请人所说的这份拆迁公告.”要求申请人回忆究竟是否曾向一审、二审法庭提交过或说起过? 面对主审法官的无理问答纠缠,作为申请人代理人的我此时不得不开口说话。 我说:“审判长,无论此拆迁公告申请人在一审、二审开庭时有否向法庭提供过拆迁公告,我认为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今天申请人向法庭出示了这份拆迁公告,今天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是否有关联?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房屋拆除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是否真的不知道五巷18号的产权人是谁?至于申请人曾经是否向法庭提供过拆迁公告,申请人认为已不重要。” 主审法官问:“申请人,你认为因你的房屋被被申请人拆除,现在应该怎么补偿你?” 我说:“现在尚不好谈补偿的事,其一、申请人的房屋是被被申请人偷拆,既然是偷拆,就不存在补偿。我打个比方,张三将李四的头剁了,其行为不好谈补偿,只有先确认追究张三的违法行为后,再谈赔偿。” 主审法官打断我的发言,说道:“这个你别说了,我们懂。” 我说:“其二,从今天申请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被申请人早就知道五巷18号的产权人是谁,不存在需要登报寻找产权人的需要,登报寻人是一种欲盖弥彰掩耳盗铃的无知行为,被申请人的登报行为是为了达到将申请人合法房屋偷拆的目的。” 主审法官再次问:“你们究竟要怎么赔偿?” 我说:“审判长,我再打一个比方给您听,我借您审判长一万元,两年未还,您将我告上法院,经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我还你一万元本金的基础上,对我再追加银行贷款利息3倍以上的处罚。” 主审法官听我打完比方再次打断我的发言:“你这个比方不贴切,这样被申请人要陪你几倍啊?要求有点脚不住脚。” 我说:“审判长,你们法官代表的是法律的尊严,我的比方贴切与否,只要你们作出公正的判决就行。我再打一个比方给您听。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在量刑时是不一样的,过失杀人可以不判死刑,而故意杀人是必须判死刑。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房屋偷拆了,其行为已涉嫌侵权,就是犯罪,对被申请人的处罚理应是罪加一等的处罚。 再说,被申请人在拆除申请人房屋时,未在申请人房屋墙面张贴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拆迁除公告,亦未在墙面张贴司法部门出示的强制拆除公告。综上,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房屋其程序违法,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立案审理,还申请人以公道。” 说完,我看到坐在被申请人席位上的那位代理人的表情已没有了初始答辩的那种嚣张。 审判长再次向申请人戴滋荣发问:“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 申请人回答:“不同意,请求高级将该案立案重新审理。” 审判长宣布:“休庭。”
休庭后,我递给审判长一张名片,向她介绍了在坐的这一群人来自哪里,告诉审判长这一群人全部来自中国草根论坛,都是网络媒体人,是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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