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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愿 书
申请人:陈雪君 女 汉族 身份证 430105193512270524
现住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铁佛东街8号1栋2门503
事由; 请求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撤销2013年6月17日为我户作出开政征补字【2013】第277号征收补偿决定。
2012年3月31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湘雅路至湘春路段S12-S13地块》征收决定6号公告,我房屋所处6号征收决定范围内,基于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的质疑,遂通过信息公开,对6号征收决定的前置要件《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0042号进行了复议并诉讼,且于2012年9月18日、11月22日分别在岳麓区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合议裁决理由如下:
一、本人与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地字第划004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主体资格不适,并裁定驳回。
本人认为,地字第划0042号《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是作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湘雅路至湘春路段S12-S13地块》征收决定6号程序是否合法的前置性文件,在对0042号《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的诉讼中,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提供证据-地籍测绘成果图证明了征收决定6号公告用地范围,但在庭审中,本人请示法庭,要求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在其提供地籍测绘成果图中,确定本人房屋所在位置,没有找到,(有该案庭审记录可证)因此说明我处房屋不在征收的范围之中。根据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证据证实及岳麓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我户不具备诉讼资格,同时也就否认了我被征收人身份。基于两级法院裁定,开福区人民政府依据004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出6号征收决定必然与我没有关联,同理,开福区人民政府依据其作出开政征补字【2013】第277号征收补偿决定没有合法性,与我没有关联性。现特恳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撤销对我户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望为公允。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请愿人 陈雪君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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