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城墙饰 于 2013-10-28 16:40 编辑
本人所涉及拆迁地段是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单塘村8组,中石油泰州油库地段安保拆迁。
从2012年8月25日开始具体拆迁工作的,之前由于不懂法律,不知道拆迁操作步骤,所以前期有些工作对接的不到位,现在我将每次政府送达材料和回复材料以及每次对话内容都放到网上,希望,大家能够帮我出出方案,同时也让刚刚接触拆迁的朋友作为一个案例参考!
我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发的核查通知公布起
经过网站老师的指导,我作出了如下的答复,并提交了书面材料
行政答辩状
答辩状答辩人:李玉福,住姜堰区沈高镇单塘村8组
被答辩人:姜堰区行政管理执法局,法人:不详
因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作出的《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查通知书》(泰姜城执停字[2013]第350号)通知书侵犯答辩人合法权益,答辩人现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房屋不是违章建筑
沈高镇单塘村8组同德巷1号李玉福住宅地以及住宅地上所建房屋为合法建筑物,不存在违章乱建行为。2006年答辩人在自家自留地上建房,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不存在违章建设说法。答辩人房屋建于2006年,那时只有《城市规划法》,而答辩人房屋建在农村乡下,与《城市规划法》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城市规划法》中对违章建筑处罚约定与答辩人没有关联,这是其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里所规定的违章建筑认定处罚,与答辩人又没有任何关联。因为答辩人房屋建于2006年,那时《城乡规划法》并没有实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84条规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答辩人不能以一个什么法律都没有引用的《核查通知》对答辩人的合法房屋作违章核查认定,被答辩人作出的这个《核查通知》是一种侵权行为,是恐吓。必要时答辩人会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司法途径向被答辩人讨个说法。所以被答辩人作出的2013年350号通知对答辩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应。 二、答辩人的自建房早已过了处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相关违建行为必须在建设的两年之内作出相应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逾期不处罚的规定,答辩人房屋从2006年建好据今已7年有余,被答辩人在7年后的今天对答辩人房屋下达《核查通知》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2号公告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答辩人有权对被答辩人的侵权、渎职、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行为其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另外同地段正在进行中的违章建筑被答辩人为什么不予处罚?被答辩人日前来答辩人家里送达违法下达的《核查通知》时,为何对答辩从本村同一地段(与答辩人住宅地相距不超过100米地方正在建设中的违章建筑)被答辩人为何视而不见,绕道而行,这是行政不作为,是渎职,是玩忽职守,是犯罪。同时存在严重包庇行为、违规行为发生,你局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工作失职和不作为行为,本人保留对姜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严重渎职行为的法律追究权。
答辩人:李玉福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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