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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沈高中石油泰州油库安保拆迁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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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16: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城管局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草根论坛和草根维权朋友的帮助下,我今天向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玉福,住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单塘村8组同德巷1号,联系电话:1381248****
被申请人: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不详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泰姜城执罚字[2013]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李玉福不服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泰姜城执罚字[2013]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泰州市行政管理执法局申请行政复——其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2006年自建二层砖混楼房,建筑面积为220.22平方,二层砖混南侧院内封闭形成的简易彩钢顶房,建筑面积为60.48平方米,两处房屋目前居住7年有余。由于申请人所属地段为农村乡下,建房时一般是村里点个头就算是同意建房了,申请人不知道2006年的自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哪种法律,申请2006年建房时,那时国家发布的只有《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适用城市管理违建,不适用乡下。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与申请人2006年的建房没有任何关联。根据《立法法》规划,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的房屋不在《城乡规划乡》处理范围内,因为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申请人的房屋就建好了,2008年1月1日后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申请人于2006年所建设的房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无权处理。
    申请人部分房屋不处于建设连续状态,只有二层楼房西侧砖墙彩钢顶猪舍和二层楼房西南侧的简易棚是于2011年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建设的,被申请人不能笼统认定申请人建房是处于连续状态,其认定违背法理,也因存在溯及力和处罚时效的问题。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自建房屋处罚明显失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2号)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限期拆除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对其认定违建房举行听证会有法可依。
    被申请人提出的“鉴于已收集的相关调查材料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决定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违法建设。”被申请人的“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认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申请人实施处罚,属于引用法律不当。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该地段其它大批违建房的违建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却置之不理,以其它违建房不在拆迁范围内搪塞,以其他违建房没有人举报不予拆除而鬼辩,属于典型的渎职、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行为,请求泰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还申请人公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认数不上事实不清,引用法律不当,对申请人处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泰州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受理申请人的合法诉求,撤销关于泰姜城执罚字[2013]56号决定书,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李玉福
                                          201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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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16: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静等答复……
发表于 2013-10-31 14: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城墙饰 发表于 2013-10-28 16:44
静等答复……

择日草根去相关部门了解沟通,楼主静候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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