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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冤错案细则有望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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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15: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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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冤错案细则有望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出台
                                                              2013-11-02 09:3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字号:


一方面纠正过去积压的一些冤错案,另一方面筹建冤错案责任分配和追究机制,防止新的冤错案产生。中国政法各部门正在进行一场司法史上罕见的纠正冤错案攻坚战。
这场攻坚战由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发声,并得到中央高层批示支持。今年7月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纷纷对以前的错案进行反思,查找原因。
8月份起,随着中央政法委发布纠正冤错案的意见,各部门开始从查找原因到具体行动。
南都记者了解到,最高法有望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发布建立防范冤错案机制的具体细则,而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相关机制也正在研讨之中。
最高层批示下的纠错和反思
今年3月26日,因杭州“强奸致死案”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并已服刑近10载的张辉、张高平在浙江省高院再审获被宣告无罪。随后,短短的3个多月时间内,又有4起影响重大的“标志性”疑难案和冤错案在河南、福建等地重新开庭。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向南都记者指出,如此密集地纠正错案,在中国司法史上也较为少见。
近日,最高法的一位刑事审判负责人公开披露疑似冤错案重审的“幕后”———“纠错”正是最高法推动防范冤错案的开始。“我们现在看到的冤假错案,基本出现在2006年之前。”该负责人认为,冤假错案的造成,最关键在于理念问题,而且那时候没有证据规则,有时候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降格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
最高法曾于今年4月召开座谈会,面向学者开门纳言讨论“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参与此次座谈的侯欣一教授对南都记者说:“老百姓对司法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一些标志性的案件,世界各国都是如此,一些十几年解决不了的疑案错案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纠正冤错案的同时,最高法院也在反思原因。5月6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署名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沈德咏在文章中说,刑事审判生杀予夺,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必须坚守的底线。文章对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文章特别强调了法院面临的“巨大的压力”,称现在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沈德咏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分析全面、深刻,文章刊发后在学界引起了重大反响,有人称这是“近几年最好的一篇大法官文章”。
据南都记者了解,沈德咏这篇署名文章在发表之前曾向中央领导汇报。最高法院曾给中央领导写信,汇报了法院受到的一些干扰,法院系统难以独立办案,也介绍了现存错案的严重程度和原因。中央领导将这封信批示给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委再转到其他司法机关。
“这种行动本身可以视为最高法院试图在现行体制下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法律地位。”侯欣一对南都记者说。
在侯欣一看来,最高法的一系列动作可能在释放一种信号,即通过非常规的方式松动自身的束缚,寻求法院在司法权配置中地位的提高,以减少和排除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外界的压力和干扰,实现审判独立。
公检法厘清责任合力攻坚纠正冤错案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长期存在的命案必破等思维影响着冤假错案的形成。南都记者了解到,同一个刑事案件,公检法的评价机制并不相同。公安机关考评机制的核心是破案率,破案是第一选择,而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核心是有罪判决率,法院的考评制度的核心则是一审终审率。
冤假错案的频发使人们对原有的司法权配置格局产生质疑。现在公检法均有错案的追究机制,但实施的效果并不太好。侯欣一认为,以往公检法机关重配合、少制约,由于介入的人员过多,人人有责,其结果往往人人无责。
沈德咏在署名文章中强调,防范冤假错案,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对公检法三机关而言,加强配合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必须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
侯欣一认为,长期存在的命案必破等思维也影响着冤假错案的形成。南都记者了解到,同一个刑事案件,公检法的评价机制并不相同。公安机关考评机制的核心是破案率,破案是第一选择,而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核心是有罪判决率,法院的考评制度的核心则是一审终审率。这种相互矛盾的机制,使公检法互相制约的作用很难发挥,而互相配合却容易加强。
在最高法院查找冤错案原因的同时,国务委员、公安部长郭声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先后表态:必须坚守底线,防止冤假错案。
中国政法各部门正在进行的这场司法史上罕见的纠正冤错案攻坚战中,值得注意的是公检法正在试图进一步分清对于错案的责任追究。
一个刑事案件,分为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几个环节。侦查一般由公安负责,检察院负责批捕和公诉,有时候也可以自行侦查,法院负责审判。整个过程,检察院都可以进行法律监督。
7月8日,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在《检察日报》发文称,近期平反的冤假错案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都因遭到刑讯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
刑讯逼供、非法证据一直被认为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但也有专家认为,警方的预审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心理战的过程,是需要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的,审讯采取的手段与刑讯逼供的界限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侯欣一认为,事实上,检察机关无法对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进行讯(询)问,排除非法证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可能更为重要。
公安部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要求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坚决防止广大民警因办案指标和“限时破案”压力而刑讯逼供、办错案、办假案。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今后凡是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各地公安机关都要逐案解剖、点评、通报。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办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而最高法院和最高检也均对冤错案的人员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最高检提出,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导致错捕和错不捕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把证据关建立防范冤错案机制
南都记者了解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今年以来对冤错案形成原因的反思后,正在制定具体的机制防范冤错案。
10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司法改革总体要求。最高法院要求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探索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要求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错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正在修改论证阶段,近期即将发布。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意见有望于三中全会之后公布实施。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意见将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更细化的规定。
日前,在一次学术讲座上,最高法院一位刑事审判负责人表示,对于冤错案的防范机制,要更加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法院要独立行使审判权,使法院独立于外部,还要强调被告人的辩护权,还要强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该负责人专门提到,要改变以前口供为王的诉讼模式,提高证人出庭率,要有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严把证据关和事实关,还要将以前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改为以审判为中心。
“不能公安局和检察院拿来的证据就直接使用,法官必须进行甄别,甄别哪些证据是合法取得的,可以用来作为证据的。”
在法学专家看来,防范冤错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对南都记者说,之前有太多的机制没有落实,能在三五年之内转型就很不错了。
侯欣一对南都记者说,防止冤假错案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内,每一个参与部门的权力都受到限制,但彼此的制约还远远不够。因而最重要的是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使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的作用真正发挥,同时也要发挥律师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原标题:媒体:防范冤错案细则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出台)



本文出处   :    防范冤错案细则有望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出台
http://www.zgswcn.com/2013/1102/2613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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