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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姚家岭村被强拆户诉武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辩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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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0: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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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武汉姚家岭 于 2013-11-19 10:28 编辑

武汉市姚家岭村被强拆户5人诉武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2013鄂青山行初字第00013号)一案,在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经过了十次开庭审理,现庭审结束,等待判决。以下是原告方最后的辩论意见。

辩论意见



尊敬的合议庭:

    我们姚家岭村的5个被非法强拆户作为原告,将被告武昌区政府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告上法庭,本案是典型的“民告官”的案件,我们之所以有勇气,是对国家实现“民主与法制”满怀希望。现我代表五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一、被告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具有核实处理开发商、村委会、拆迁公司组成的拆迁办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定职责

    武汉市姚家岭村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实施征收,用途为商业开发。该地块位于武汉市内环线以内的黄金地带,征地涉及土地46.47公顷,房屋拆迁3716户。依据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在该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被告具有信息公开,处理信访事项,征地拆迁实施主体、保护被拆迁户人身、财产安全等法定职责。

二、姚家岭村拆迁办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被告核实处理

(一)姚家岭村村委会的违法违规行为

1、该村村委会成员等25人于2006年9月6日形成姚家岭村改制后的经济组织武汉星星集体有限公司股东决议,将该村集体资产3680万以非货币形式转至个人名下,该村村委会成员摇身一变成为星星集团的个人股东,通过支配征地拆迁补偿款、产业用地的方式获得额外好处,而这都是建立在其他被拆迁户合法面积4800元/每平方米超低价补偿的基础上。

2、该村村委会25个没有村民授权的代表做出决议同意进行征地拆迁,且2008年9月11日该村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替代村民对“征收土地事宜及补偿安置确认无异议,不申请听证”,剥夺了被征地村民对于同意征地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3、2010年9月8日开始发布的一系列征收土地公告与征收土地补偿公告均未在该村实地张贴,未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致使该村被拆迁户除该村村委会上述25人外,于2011年4月28日才知道该村开始征地拆迁。

4、该村委会违法制定了本应由用地单位制定的《姚家岭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星星集团25名股东代替3716户被拆迁户通过了该方案,且该方案未依法经市国土部门审批并公告。

5、该村村委会制定了违反合同法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还建协议书》等协议文本,并在房屋拆迁中使用。

6、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姚家岭村村民委会早在2006年就完成了“撤村建居”工作,并于2009年由洪山区划归武昌区管理,姚家岭村村委会已是不存在的组织,而其采用废止的公章签署上述协议,应属规避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姚家岭村被拆迁户宣称的开发商武汉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8以17.83亿竞得该村P(2010)172号开发地块,该款项7个亿用于还建楼建设,其余用于货币补偿和税费等支出。但该开发商注册资本4000万,开发资质二级,属于越级开发,使得还建楼建设资金根本不能按期到位,目前该村大面积的原地还建,拆迁两年多仍未开工。

(三)拆迁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武汉昌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本应同拆迁人签署委托合同,但却非法同该村村委会签了委托合同,该村村委会根本不能承担本应由拆迁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昌茂拆迁公司没有资格在该村进行房屋拆迁。

    该村拆迁办在该村房产拆迁中存在停水、停电、阻断交通、封堵门面经营、蓄意伤人、绑架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直至非法强拆。以上事实在2012年4月9日人民日报《拆实体房,还“空中楼阁”——武汉市最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被爆违规》;2012年4月11日东方卫视《东方新闻》“武汉:姚家岭城中村改造,村民未搬水电已断。”;2012年5月29日中国商报《武汉姚家岭村民遭遇强拆》;2012年8月1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多方博弈下的拆迁江湖——财政厅干部遭遇拆迁“冷暴力”》等多家主流媒体的大篇幅报道中,记者们的调查印证了原告所述事实。即使很多被拆迁户无法忍受这些违法行为而签署协议,也不能证明几百户被非法迁拆都是“要价过高”,也不能证明姚家岭村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得到保障。

三、 被告没有正确的履行法定职责

    法定职责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和义务责任。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分管理与执行两个方面。行政管理要求职权法定,进行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执行。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履行其法定义务,其享有的法定职权又是其法定的职责,同样必须履行。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不正当履行都将构成行政违法,必须追究行政机关和内部公务人员的责任。

    结合本案,被告一再宣称“不具有原告反映事项的具体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显然被告没有弄清楚什么叫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方式,既然承认“作为一级政府负责辖区的综合管理工作”,那么不通过执法的方式如何进行管理?职责与职权是统一的,只承认有职权,不承认有职责的说法,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有的吗?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原告所反映的问题应该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解决,职能部门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除非获得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然只能以其所代表的机关名义进行行政行为。

(一)被告没有正确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原告吴艳丽于2012年5月28日向被告申请公开姚家岭村拆迁项目的拆迁人与拆迁实施人的委托拆迁合同、该村拆迁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签订拆迁协议两年后未能全部还建到位,两年后双倍过渡费有谁支付等信息,但被告均未依法公开;即使现在法庭上,被告也拒绝公开姚家岭村拆迁人、拆迁实施人、拆迁时间、拆迁范围等其应主动公开和重点公开的信息;致使被拆迁户至今不知道组成拆迁办的三个单位是否有资格在姚家岭村进行拆迁、同谁签署拆迁补偿、还建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等信息。

(二)被告没有正确履行处理信访事项的法定职责。

1、原告等姚家岭村被拆迁户2012年3月24日写给阮成发书记的《关于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强拆的上访信》(附被强拆房屋照片),要求阻止非法强拆的信件转至被告处理,其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武昌区城乡统筹办无法处理该诉求,却仍转其处理。  

2、2012年8月1日,原告等被拆迁户向被告申请对区城乡统筹办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复查,被告拒收,不得已快递邮寄,但至今未见书面复查意见。

3、2012年8月20日原告吴艳丽、肖林芳向湖北省信访办反映自家房屋被拆迁办部分非法拆除,报纸进行了报道,要求处理。省信访办转至市信访办,再转至被告,被告转办给无职权处理的中南街办事处进行处理,至今不了了之,致使二家房屋再次被故意毁坏,成为废墟。

4、2012年9月11日原告等7人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递交《关于控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各级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在姚家岭村拆迁过程中“不作为”的上访信》、2012年12月10日原告等6人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递交《关于要求书面回复2012年9月11日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信和反映人民日报等媒体曝光后武汉姚家岭村中秋国庆、法制宣传日再次遭遇强拆的上访信》,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告知通过信访系统内网转至当地处理,至今未收到两次上访信的书面处理意见。

5、2013年1月9日姚家岭村被拆迁户22人到武昌区信访办登记,要求阻止正在进行的非法强拆。因事关重大,情况紧急,要求主管拆迁的副区长接见,被告置之不理,其保安还动手打了上访群众(包括近60岁的老人),性质极其恶劣,当天该村被拆迁户李玉祥等家房屋被非法强拆。

    由于被告未按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信访事项,没有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和纠纷,致使该村几百户被非法强拆。

(三)被告没有正确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实施主体职责

    被告至今不承认其在姚家岭村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实施主体职责。被告依据《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和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文件认为姚家岭村村委会是“城中村改造”主体。显然,这是被告为了推卸责任,而在曲解文件。武发(2004)13号文明确指明:“‘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综合改造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各有关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和工作专班,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改制和改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15号文)等文件也明确规定了被告在该村征地中的实施主体职责。

    姚家岭村委会不仅不召开村民大会违法同意征地,还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人、审批人、实施人、受益人(该方案制定人也是被拆迁人),被告竟然认为这样操作符合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文件均属合法,确实让人吃惊。该村25人将该村集体资产进行私分(被告称案发2006年,当时该村属洪山区管辖,与其无关)。2011年3月22日,这25人又以星星集团股东身份审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难道他们是否有资格审批该方案不属于被告应调查核实的情况么?该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与安置款均由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该村改制后的经济组织星星集团,他们是否及时、足额将款项发放给村民,难道不属于被告应调查核实的情况么?

    我们被拆迁户要求采用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不愿意采用“没有2年过渡期满,还建房交付,双倍过渡费有谁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条款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不愿意采用无具体还建位置、还建期限的且具有“甲方将会根据乙方的选择尽量满足乙方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安置权,乙方同意甲方的最终的安置”、“本协议签订后,该房屋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等条款的《房屋还建协议书》,对这些明显违背合同法的合同文本,被拆迁户当然有权拒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甲方武汉市昌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2013年是否还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否有资格签署该协议等事实被告均未核实。《房屋还建协议书》的甲方加盖的是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姚家岭村的作废公章,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的规定,采用已作废的村民委员会印章,按私刻公章处理,而被告却称在城中村改造未全部完成的情况下,土地性质在名义上仍然属于该村委会,仍需要使用原名称和公章,应属知法犯法。3700多户被拆迁户签署这样合同后果必然是,甲方一旦违约,想上法院诉讼,连被告都找不到。被告还称在合同上可以加盖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中南街办事处的公章,原告问其是不是都加盖在甲方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被告也未明确答复。姚家岭村拆迁办胁迫被拆迁户必须签署这样的欺诈合同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规避还建房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武土批准书(2013)第109号《武汉市建设用地批准书》,姚家岭村实际的用地单位不是武汉尚文房地产公司,而是武汉市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上是尚文拿地同被拆迁户签还建协议,而实际上是合富联银进行商业开发。目前尚文房地产公司未将7个亿的还建房建设资金支付到位,如果还建协议生效后该公司注销,我们被拆迁户找谁要还建房?

    当被拆迁户拒绝“合同诈骗”,拒绝“拆实体房,还空中楼阁”时,却遭遇到几百户房屋被非法强拆,时间跨度两年多,连中秋、国庆、武汉市两会期间非法强拆行为都未停止,经常100多人参与非法强拆,性质极为恶劣。被告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了他知晓拆迁公司“自行对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而对此非法行为,被告的处理意见仅是对参与人员“批评教育”。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被告对公安机关具有管理职能,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被告发现犯罪行为有向公安机关移交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其职责。

(四)被告未保护被拆迁户人身、财产安全

    2011年12月19日原告方桂荣的房子被全部强拆,2013年1月7日原告吴艳丽的房子被全部强拆,2013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的《请求核实并处理武汉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姚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及武汉市昌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组成的拆迁办违法拆迁申请书》,2013年1月16日申请人肖林芳、张光云的房子被全部强拆,2月25日吴志福的房子被全部强拆,至此原告的房屋均在未签署协议情况下被非法强拆。依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在收到请求人身财产保护的申请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在15日内书面答复原告不采取保护措施的理由,但被告不予理睬,致使原告5人房屋均被非法拆除,未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在非法强拆发生前就制止,而不是纵容非法强拆发生后,再告知向公安机关报案,坐视恶果发生。

四、由于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原告合法权益被侵害一直延续,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一)虽然房屋被非法强拆,但被拆迁户却不知同谁签署合法协议。

(二)虽然房屋被故意毁坏,但公安机关以政府行为为由拒不立案。

(三)原告等被拆迁户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遭截访,被非法拘禁,打击报复,甚至遭受人身安全威胁。

    犯罪分子如此嚣张,不仅将被拆迁户房子非法强拆,而且谁要上访维权,就对谁威胁、绑架、故意伤害,其犯罪行为一直没有受到追究,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根源。

    我们支持城市建设,反对城中村改造中官商勾结的腐败,在上述列举的违法违规及犯罪事实面前,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已无法充当暴征强拆的遮羞布。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政府守法。我们期望合议庭能崇尚宪法,忠于法律,依法独立审判,努力让我们在本案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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