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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告知书发2天就把房屋非法暴力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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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11: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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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8日,
关于遭遇非法暴力强拆的报告
尊敬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及领导:
您们好!我们是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杨家咀组的村民,我户本住在建于1970年的世居房内,属于合法房屋,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株洲市郊区私有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11月08日星期五早上七点钟左右,我们遭遇了人生当中最不公平的一天,当天相关部门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组织了几百人对我们的房屋进行非法暴力强拆。首先采取破门而入的方式,强行进入居民房屋(私闯民宅),进而对在熟睡中的柳必英、唐佩炎、沈卫红及郭万红非法控制人身自由没收手机等财物,后又组织人员对房屋内部的私人财产进行移除,在此过程中,手法暴力,毫不爱惜,紧接着把这个房屋周边围得水泄不通,挖机在房屋区域内肆无忌惮地工作,短短的时间内已把房屋夷为平地,整个现场一片狼藉。这就是房屋暴力拆除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所有房屋拥有人与相关家庭成员及亲戚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失。之前,我们一直都在积极配合征地拆迁部门的工作,就在2013年11月06日,我户接到了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石峰分局的补偿告知书,并在最后注明:你户接到告知书后,如对补偿金额有异议,请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我们正在准备复核申请书的过程中,却在2103年11月08日遭遇了非法暴力强拆。
在强拆过程中,我们却没有收到任何部门的强拆通知书,所以我们既不知道是行政强拆还是法院强拆,更不知道实施强拆部门主体是哪个单位。故我们现在认为此整个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也违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现将我户相关的合法手续称述如下:
1.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株郊集建(89)字第BⅦ03-017号
2.  税务登记证:株洲市石峰区亿红水泥制品经营部,税号430204058031600
3.  房屋所有权证:株洲市郊区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株房私字 NO:0010456
最后,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株洲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10)15号文件对此次的非法暴力拆迁的违法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并给出合理的答复。
此致
                                 报告人:
                                     柳必英  郭亿红
                                     郭万红  唐佩炎
                                     沈卫红  郭花莲
                                     郭  串  郭  蓓
                                     刘亚军
                                   2103年11月12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柳必英,女,76岁,身份证号码:430211193712173529,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杨家咀组
申请人: 郭亿红,男,47岁,身份证号码:430211196710043556电话:13786366956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杨家咀组
申请人:郭万红,男,51岁,身份证号码:430211196306023537电话:13574263976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杨家咀组
被申请人:湖南省石峰区人民政府    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响田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龙志华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11月08日采取非法暴力强拆合法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二、三、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之规定:
1、请求确认石峰区人民政府的非法暴力强拆的事实。
2、请求审查机车牵引装置、地铁齿轮箱、海关检测车生产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相关手续及程序的合法性。
3、请求确认该项目征地违法。
事实理由
一、       征地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申请人没见过任何审批手续及规划图、红线图等,因而该项目征地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
二、       征地程序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该项目征地程序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
三、       暴力强拆违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及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暴力强拆申请人房屋严重违法,将百姓逼上绝路。
2013年11月08号早晨六点多,被申请人出动近千人采取暴力非法手段强拆申请人房屋,申请人没签订任何有关征地协议也没得到任何补偿及安置。该项目征地强拆等严重违法,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有权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综上所述:该项目征地已严重违反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等相关法律及以上所述法律法规。
所以请求株洲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事项认真复议,重视百姓生命及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此  致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发表于 2013-11-23 12: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已经等不及了。补偿还没谈好就强拆了,这是非法行为!
发表于 2013-11-23 14: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这份复议申请书请维权前辈修改过吗?是否已经向株洲市政府提交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0: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的战斗 发表于 2013-11-23 14:41
楼主的这份复议申请书请维权前辈修改过吗?是否已经向株洲市政府提交了?

已经提交了,有何建议,请前辈多多指教。(也有维权前辈看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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