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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10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46人次发言。现根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得到遏制。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审议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体现出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出席人员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报告所提建议务实中肯,希望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时一并作出回应。大家强调,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发生。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要始终保持惩治贪腐的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一些出席人员认为,当前贪污贿赂犯罪仍然多发易发,大案要案比例高;“一把手”犯罪突出,窝案、串案频发;作案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检察机关要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失职渎职案件;深入开展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对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研、扶贫救灾、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严肃查处。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近些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集体财产、截留上级拨款、索要村民贿赂、利用征地贪腐等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农村反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刹住这股风。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要积极拓宽举报渠道,在信访等传统举报方式的基础上,鼓励网络实名举报,及时公正有效处理群众举报,完善和落实举报人保护制度,发动更多群众共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贪污贿赂案件多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领域,有的涉案人员职级不高,但位置重要,造成小官大贪,影响恶劣。要加强对案件高发领域犯罪防控工作,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行为的发生。有的出席人员指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预防咨询、检察建议、年度报告等工作,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帮助有关单位堵塞管理漏洞、制定预防对策、完善监督机制。一些出席人员指出,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反腐败工作的良好氛围。部分出席人员指出,有些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办案影响经济发展、损害部门形象,不愿配合调查取证,甚至出面求情打招呼,干扰检察机关正常办案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带头支持反贪污贿赂工作,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一些出席人员强调,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把手”的廉政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部分出席人员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的刑罚往往较轻,有的行贿人甚至因为指证、自首等情节免于刑罚。建议依法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有效减少犯罪诱因,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忠实履行依法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职责,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一些出席人员指出,目前反贪污贿赂工作中还存在办案手段单一、过于依赖言词证据的情况,要着力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办案人员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现代化装备的能力,丰富技术侦查取证手段,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部分出席人员强调,检察人员要增强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规范合法采集证据,依法适用强制措施,保障律师的“在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畅通移交案件渠道,强化沟通配合。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明确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协助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义务,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推广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步网络查询和在线服务系统,让办案全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一些出席人员指出,由于反贪工作任务不断加重,检察机关人少案多矛盾突显,建议有关方面积极帮助检察机关解决编制紧张、装备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实际困难,更好地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还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民族地区要大力引进双语办案人才,以便反贪工作顺利开展。 一些出席人员认为,现有法律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有的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议及时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同时推动制定预防惩治腐败的综合性法律,为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国内反贪污贿赂法律制度,要注意与该公约相衔接,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不同地区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统一执法尺度。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针对贪污贿赂犯罪轻刑化、违法变更刑罚执行等问题,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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