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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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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1: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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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基层(2008)11号《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耕地占用税预征税额 :


(一)占用耕地(含园地)税额如下 (元/平方米)地区 税额 所属区 县级市 县南京 苏州 无锡 常州 镇江 45 40 30 扬州 南通 泰州 40 30 25 徐州 盐城 连云港 淮安 宿迁 30 25 2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上述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50%标准执行。



友情链接:



新耕地占用税政策提纲
(2008年7月31日 )

  一、根据国务院第511号令,经温家宝总理签发,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三、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四、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苏财基层[2008]11号)文件规定,我县占用耕地(含园地)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占用基本农田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税额为每平方米10元。
  五、2007年年底前的尾欠耕地占用税,在2008年年底前缴纳的,仍按原标准征收;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尾欠耕地占用税按新标准征收,并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我县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响水县契税征收所
二○○八年六月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省级核准权限的通知





(苏财农税[2004]36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4月1,日起,下放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省级核准权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厅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办法>和<江苏省契税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财农税[2002]19号)中规定的省级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至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各地不得再下放。对原省辖市的减免税核准权限是否下放, 由各地按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根据“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减免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征收机关要切实规范核准程序,严格执行减免政策,及时做好减免税的核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减免税监督检查。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建立减免税台帐,并将本级的减免税台帐按季报上级征收机关备案。省厅将适时对各地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擅自减免而流失的税款,通过财政结算全额扣缴。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苏财基层[2008]11号)精神,我区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为45元/平方米(即每亩3万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50%(即每亩4.5万元)。同时规定:对申请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交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对已经批准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缴纳或减免税款手续。苏州市吴中区财政


常州关于对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征收实行预收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常财农[1999]117号
各辖市、戚区、郊区、新区财政局、国土管理局:
  为配合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加大土地管理力度,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加强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征收入库,根据省国土管理局、省财政厅苏财农税[1999]45号《关于实行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预收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决定对耕地占用税和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征收全面实行预收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在使用耕地前须办理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用、供地等方案的审批。对申请农用地转批、土地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凡申请用地时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确定的,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预收保证金应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对于由政府申请征用,再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式将土地落实到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预收保证金应在办理供地手续前缴纳。土地管理部门须凭财政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保证金收据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保证金由各辖市、区财政局负责预收。凡申请用地项目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当地征收标准全额收取;对属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的,为防止掺杂应缴税用地,按当地征收标准的10%收取。
  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后,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批准用地数与纳税人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并换开耕地占用税税票和围垦造地专项资金收据。各地财政部门对预收的保证金要严格管理,及时办理结算,严禁截留挪用。
  四、建设项目使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国有存量土地,其中凡属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也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保证金,土管部门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五、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保证金收据使用全省统一格式、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专用收据,由各辖市(区)向市财政局领取。原耕地占用税预收保证金收据一律停止使用。各地应按照票证管理规定,将未使用收据清理造册,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
  六、各辖市、区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把关,共同做好预收保证金工作。为了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协税工作,现对耕地占用税业务费地方留用的2.7%部门分配比例调整如下:上交市1%,辖市(区)留1.7%,其中0.7%由辖市(区)财政局支付给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今后省财政厅支付给省土管局的业务费返还部分,原则上归市规划国土局使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征管办法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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