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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借用政府执法力量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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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0 09: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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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房屋拆迁导致的纠纷复杂多变,绝不仅仅是索要拆迁补偿款那么简单。来自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的孙先生即遇到了一个特别的麻烦:孙先生在镇上开办了一家厂房,其厂房还没有被拆迁;但是,孙先生厂房周围已经开始大刀阔斧的进行拆迁了。原来,2005年1月份的时候,孙先生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产、地上附着物出售合同》。这个“转让及出售合同”约定,村委会将原凤凰公司所属的整体土地11.75亩土地使用权及合法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一次性出让给孙先生开办的国信公司使用。正是有了这个合同保证,孙先生对该土地做了不少的成本投资。可是到了2013年,当地的建设规划发生了变化,孙先生厂房周围开始各种拆迁、新建。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村委会这种来来往往的拆迁工程已经将孙先生未动迁的厂房毁损严重。
对于一般的拆迁问题,如果拆迁了自己而造成损失,我们当然可以去找拆迁人索要拆迁补偿款。然而,有时候拆迁人并没有直说要拆迁自己,只是“不可避免”的影响了自己财产的正常使用。遇到这种千奇百怪的争议问题,我们很容易陷入困境,一般人很难理解这里面的法律逻辑。孙先生也面临着这种手足无措的境地,为此经过多方打听,孙先生找到了在首都负有盛名的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张志同和李海霞两位经验丰富的拆迁领域律师接待了孙先生,在听罢案情后,张志同律师和李海霞律师经过谋划作出了一个周全的法律解决方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段:找到突破口
张志同律师和李海霞律师介绍: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该批准文件应该详细列明工程建设的相关情况,包括建设范围、建设权限和建设期限等等。为此,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孙先生首先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了信息公开。2013年6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答复:“……,该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原来,每天组织绘声绘色的村委会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建设资格,其施工行为都是违法的啊!张志同律师和李海霞律师对于这种结果已经非常熟悉,胜利的天平已经向孙先生倾斜。在这一官方答复的基础上,两位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开展了后续工作。
办案第二阶段:依法投诉,敲山震虎
一般的公民投诉并不会起到很好的效果,这是因为许多执法部门不愿意去深入调查事实。然而,张志同律师和李海霞律师已经通过自己的安排获得了村委会违法施工的官方证据,在此基础上的投诉就会事半功倍。此后,张志同律师和李海霞律师帮孙先生写了三份有针对性的投诉信,分别向土地局、住建局及执法局投诉。在接到有理有据的投诉后,三个部门都非常迅速的向村委会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其中国土管理部门的《通知书》认定,该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3月底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约7825平方米建设村民住宅楼;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2条第3款,属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事情发展到这里,似乎非常顺利。然而还是出现了曲折,因为当地村委会对于政府的责令停工通知书并不听从。然而,即便如此,此时村委会已经陷入孤立的地位,现在不是孙先生一个人的战斗了。为了加强处罚措施,张志同律师和李海霞律师合乎时宜的在此依法申请增加对村委会的处罚手段。对于执法不力的住建局,直接通过行政起诉状诉到法院,以此敲击政府积极执法。
在经过步步为营和执法部门铁腕出击,下达责令通知书同时,又对村委会作出了进一步处罚的决定。要知道,村委会虽然可以无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是没有力量对抗政府决定的。就在律师巧用多方力量下,村委会不得不终止其猖獗的逼迫拆迁行为。
自从执法部门站到了孙先生一方后,村委会此后再也不敢忽视孙先生的力量。孙先生的厂房得到了有力的保全;即使今后非要拆迁孙先生的厂房,村委会也必须给出足够了拆迁补偿金。孙先生心中一块不安的石头终于落下了,他们对于张志同律师和李海霞律师游刃有余的法律技巧所折服,由衷的发出了赞叹和感谢。
【律师说法】
在拆迁纠纷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这个时候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才能够做到面面俱到。在本案中,张志同律师和李海霞律师巧妙了借用了政府的执法力量,以政府的执法权来违法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巧妙的方式比简单的法院诉讼更加具有效率,也能够尽可能的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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