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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12-27 15:40 编辑 <br /><br /> 听庭后感“关于清浦东区七号地块”征收决定 昨天下午,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庭。两点半准时开庭,该案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慧鸣主审。庭审中被告代理人陈述。“淮安市清浦东区七号地块”此次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令实施,且符合590令相关规定【(四规划,一计划)。(四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一计划: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发问被告关于国有土地批准文件,被告代理人答:“我们没有想到你们要看国有土地批准文件,今天没有带”。庭上(法官)又一次提问被告:“你们征收后土地干什么用,项目名称是什么”。被告代理人答:“拆迁还没有完毕,暂没有项目”。 听庭后感: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疑问一:?“没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怎么依法征收的”? ————疑问二:?“没有项目,没有项目名称又怎么能肯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呢”? 请淮安市建设局监督,同请江苏省建设厅监督,再请全国网友关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慧鸣公平、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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