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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求助季老师和各位老师帮忙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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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0 21: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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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边X    性别:女   年龄:49   民族:汉族
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委十九组
原告:陈X    性别:女   年龄:43   民族:蒙古族
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委十九组
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   法人:哈斯布和   职务:区长
地址:通辽市霍林河大街908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被告的征收决定一案
1.     判令确认被告作出的通科政发【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实体程序违法。
2.     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14718在原告所居住的区域(西拉木伦大街以南.金龙苑小区以北.前进路以东.胜利路以西)张贴了通科政发【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认真审查,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该征收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于2014810日向通辽市人民政府就被告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同日,通辽市人民政府受理了原告的复议申请。经过二个月的审查,20141020日原告领取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复议机关主观认为被告合法,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在征收决定前没有入户调查.没有与被征收人座谈沟通,没有进行征地拆迁宣传.没有征求被征收户意见建议.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等规定,没有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前的组织听证,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缺乏民主性,剥夺了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其程序违反了国家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原告至今没有看到,被告应该在征收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即该征收项目符合征收建设法律法规的前置证明文件,严重的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于2014718日作出的通科政发【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恳请人民法院判准原告的诉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确认被告做出的【2014435号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此致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边X   陈X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通科政发【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
3.通政复决字【2014】第111  .通政复决字【2014】第1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0 23: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边X    性别:女   年龄:49岁   民族:汉族
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委十九组
原告:陈X    性别:女   年龄:43岁   民族:蒙古族
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委十九组
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   法人:哈斯布和   职务:区长
地址:通辽市霍林河大街908号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告征收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其作出的【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委十九组拥有居住房地产一处,2014年7月18日被告作出了以【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原告房屋所属地块房屋进行征收。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没有认真审查,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实体和程序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起来行政复议,却被错误的驳回。现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人民法院判准原告的诉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确认被告做出的【2014】435号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此致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10月  20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两份;
2、原告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
3、通科政发【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
4.通政复决字【2014】第111号  .通政复决字【2014】第11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1 00: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这个是经过黄丽老师修改的,感谢黄丽老师,感谢群里的各位老师。

行政起诉状

原告:边X    性别:女   年龄:49岁   民族:汉族
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委十九组
原告:陈X    性别:女   年龄:43岁   民族:蒙古族
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委十九组
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   法人:哈斯布和   职务:区长
地址:通辽市霍林河大街908号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其作出的【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委十九组拥有居住房地产一处,2014年7月18日被告作出了以【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原告房屋所属地块房屋进行征收。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没有认真审查,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实体和程序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起来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主观认为被告合法,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现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确认被告做出的【2014】435号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此致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10月20日星期

附:
1、本诉状副本两份;
2、原告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
3、通科政发【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
4.通政复决字【2014】第111号  .通政复决字【2014】第11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于 2014-10-21 01: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原告缺少身份证号码
发表于 2014-10-21 01: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请求要先确认其违法才能撤销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1 11: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指点,我改过来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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