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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下维权方式(城市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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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0: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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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决定》的诉讼
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审查方法
1.     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条例中哪项公共利益?*(征收合法=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缺一不可。)
2.     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发改委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上述4规划1计划是否征求过公众意见?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4.      对于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之前,是否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是否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不得少于30日。
6.      旧城区改建项目,多数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是否组织过听证会?是否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是否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会报告)
7.      是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      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转款存储.专款专用?
二《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
审查八个方面,以确认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     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2.     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3.     评估报告是否依法送达?复核是否答复?
4.     是否尊重了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权利?
5.     补偿决定中是否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各种数额是否合法?
6.     未登记产权的房屋是否进行了依法认定程序?
7.     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是否届满?
8.     征收双方是否协商过?
三。从“行政强拆决定书”诉讼到“法院搬迁裁定”的执行异议
对法院做出的强制搬迁执行裁定,被征收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1.已经对《征收补偿决定》提出复议或诉讼,案件尚未审结。
2.规定的搬迁期限尚未届满。
3.房屋产权存在争议。
4.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依法送达。
5.应当中止执行的法律事由。
四.旧城区改造的特别程序
新条例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假借旧城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时实,对于旧城区改造规定了特别的程序。
1.是否要进行旧城改造要征求居民意愿,90%以上的居民同意方可进行。
2.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注:括号里为个人理解,不对请前辈老师指正。

发表于 2014-10-31 21: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王才亮律师总结了12个环节,我们可以借鉴: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12个环节(2011-03-28 21:28:47)转载▼标签: 征收条例程序12个环节房产 分类: 拆迁研究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决定的作出必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弥补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方面的法律空白。为此谨归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这方面规定的12个环节如下:

1.对征收范围的确定

建设项目的立项需要选址,选择地址无疑要对拟征收范围内建筑、居民、环境等社情、民情进行调查摸底,进行比较,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从而选择征收成本最低、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小和公共利益最大的方案,为制定补偿方案提供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2.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

项目在选址后就要进行规划审查,发现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应当喊停。如是规划依法可以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变更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方可实施下一步工作。

3.建设项目的立项

既然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是为了用地,所以用地项目依法立项是第一关。在该项目报请立项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确定最佳方案。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两方面,具体内容应当有征收的详细理由、如何补偿、补偿的落实等诸多方面。

5.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条例规定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有关部门,广义的理解则是实现公共利益有关系的部门都应当参加。比如是一个环境保护项目,那么环保部门则应当参加。是一个教育项目,那么教育部门则应当参加。狭义的理解,则至少是立项、土地、规划等部门必须参加。既然是论证,那么在形式上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供政府参考。

6.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除了论证,条例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前则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应当以保证公众能知晓。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有两种情况。
一是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征求意见的内容、意见是否采纳、采纳的理由、修改的原因等方面。

二是举行听证会后的修改。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旧城区改建中征收房屋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要举行听证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8.听证

 依照国务院2010年10月10日通过的建设法治政府的29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的每个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都应当举行听证。政府的每个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都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那么就必须组织听证。

此外,条例在因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被征收人应当是指所有的被征收人,不是被征收人代表。对于公众代表如何产生、听证会如何召开条例没有规定,有待于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予以明确。

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过去是没有写入法律的。

那么评估报告谁来写?有关规定没有明确。实务中很久不是律师来写,而是政府信访局、拆迁办,维稳办等机关来写。但最后他们都不写了,因为不好写。有的地区请律师来写。对此,我是支持的,我认为不论是律师个人来写还是以中介组织来写,肯定比政府机关写要好。

10.讨论决定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那么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不过,数量较多如何把握又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仅以人数的多少作为是否需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是不够的。比如对于一个企业厂房的征收中被征收人仅有一个,但其影响的自然人可能更多。公民的利益要慎重对待,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样应当慎重对待。

然而,如果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而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则是违法的。反之被征收人数量不多的项目,也要按照领导干部的分工和职务权限,民主决策。

11.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政府对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有所研究,在讨论决定征收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2.公告与进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依法公告和委托实施单位进场开展工作。自此,该项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征收活动就展开了。

发表于 2014-11-2 08: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明了 条目清晰
发表于 2014-11-2 08: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雄鹰 发表于 2014-10-31 21:04
对于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王才亮律师总结了12个环节,我们可以借鉴: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12个环节(2011-03-2 ...

王才亮律师引用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 29.(全文)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发表于 2014-11-2 08: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理解的不错!你的进步是日新月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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