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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23: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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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桂枝,女,汉族,51岁,暂租住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桃山社区李家湾4号,联系电话15002766385。
被申请人: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汉口沿江大道188号,邮编430014。
法定代表人:唐良智,男,该市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1、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武政办【2006】161号文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所在区域房屋施行棚户区改造。
2、判令被申请人颁发武政土字【2010】9号文,对申请人所在区域房屋施行“旧城改造”进行“土地储备”违法并撤销。
事实和理由
2006年,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支持青山区实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2007年,青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启动,武汉市各大媒体曾广泛报道,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届时青山镇2600户、工人村6300户、厂前4700户,共计13,709户、40,127名贫困居民将住进楼房。我们喜出望外,憧景着未来,但后来发生的一切彻底打碎了我们盼望和梦想!
2010年9月21日,申请人居住的桃山社区(厂前棚户区)突然贴出“房屋拆迁公告”,并散发“青山区青王公路(厂前片核心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宣传手册”,声称“因土地储备项目建设需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本区域将建设大型商务中心”。居民惊呆了!明明是享受国家财政拨款优惠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怎么一眨眼变成了“大型商务中心”、“土地储备”和“旧城改造”,为什么?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维护切身利益,申请人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依法维权。
2014年5月6日,申请人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在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7月9号申请人收到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函复{见附件2},得知被申请人曾下发武政办【2006】161号文,武政土字【2010】9号文。在武政办【2006】161号文“改造的范围及步骤”中,将申请人所在地厂前地区納入棚改范围。然而,武政土字【2010】9号文又将上述地区纳入土地储备,进行旧城改造。现在项目处于停滞状态,土地满目疮痍,昔日的家园,现在成草原。
综上,因被申请人的非法行政,恶意欺瞒,毫无诚信,乱作为,导致申请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其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省政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职责,对青山区厂前街三个社区之一桃山社区,施行棚户区改造,回归事实,落实中央棚户区改造的惠民政策,让新、老产业工人居有所住;判令被申请人颁发武政土字【2010】9号文违法并撤销,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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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
2014年 月 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的函复复印件;
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政办【2006】161号文复印件;
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政土字【2010】9号文复印件。
我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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