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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12-27 15:39 编辑 <br /><br /> 关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函意见 申请人:王志龙,男,汉族,1974年12月xx日出生, 现住,江苏省 淮安市xx区xxx镇xxx都xx园xxx楼x单元xxx室。 联系电话:135115xxxxx。 申请事由: 申请人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韦庭长释明函意见提出意见,其事实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2014年6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邮了《请 示 函》,请求确认:确认唯一的一处住宅房屋的合法性。注明:“恳请国土厅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查询于2014年6月9日被告单位签收,并加盖了单位收发章。 意见1:被告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未作出书面回复行为,违反《依法行政原则》“行其政令,行其政事”,属行政不作为; 意见2:申请人依据《行政诉讼法》依法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因得到贵院支持,而不是待到申请人起诉被告时由贵院为被诉单位开拓; 意见3: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申请人必须向当地有权部门提出申请,提醒,申请人依法诉讼,并非上访信件。只有《信访意见》规定,不得越级。贵院对法律理解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申请人于2014年6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邮了《请 示 函》,请求确认A2008-0048-1036-009号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注明:“恳请建设厅在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经查询于2014年6月9日被告单位签收,并加盖了单位收发章, 意见1:被告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未作出书面回复行为,违反《依法行政原则》“行其政令,行其政事”,属行政不作为; 意见2:申请人依据《行政诉讼法》依法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因得到贵院支持,而不是待到申请人起诉被告时由贵院为被诉单位开拓;意见3: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申请人必须向当地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提醒,申请人依法诉讼,并非上访信件。只有《信访意见》规定,不得越级。贵院对法律理解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终上所述: 两被告未就申请人《请 示 函》内容作出书面回复,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请贵院立即纠正错误,支持申请人诉请,为感!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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