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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依法律维权 于 2014-11-7 23:53 编辑
王成孝诉山东省人民政府一案,济南中院已经做出 驳回的裁定。王成孝也与2014年11月1日收到。根据规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可以上诉。王成孝欲在法定的时间内。准时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分阶段讲解,
1、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2.原告的代理人的代理词。
3.被告的代理词。
4、庭审笔录
5.裁定文书
6、上诉状。
以上在法律方面如有错误的观点,欢迎交流指正:13791109899
事情来由:
先上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成孝 性别 男 出生:1954年6月27日 身份证号: 372430 务农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XX镇XX村XX号 邮政编码 251499 电话 13791109899 委托代理人:王继强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法人代表:郭树清 职务:省长 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没有对原《依法行政申请书》予以回复的行为违法。 依法判令被告期限依法履行其对原告所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做出处理的职责。 依法判令被告期限将原告所举报事实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书面回复。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4年5月11日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A 4650 3183 337)的方式邮寄给被告1份依法行政申请书,经查询,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收到,原告在该依法行政申请书中载明“依法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是至今,原告仍然未收到被告回复的处理结果。被告没有理会原告的依法行政申请书提出的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余俊谦的实名举报。原告认为这是针对原告个人的一种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原告提出申请,请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被告不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政不作为行为更是践踏了国家法律。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年7月27日 附; 本行政起诉状 副本2份 身份证复印件 一份 挂号信信封 照片1份 附:挂号信收据 证明邮寄给被告
依法行政申请书 1份 邮寄给被告的内容 中国邮政网站查询页面截图 1份 证明被告已经收到。
委托代理手续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曾经邮寄给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挂号信信封及收据照片 2份
当时邮寄给省政府的信
依法行政申请书
申请人:王成孝 男 汉 地址:山东省济阳县XXXXXX村 电话:13791109899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申请内容: 1、依法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的国法复函【2013】666号函的决定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的国法复函【2013】666号函要求)。 2、依法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进行查处。 3、依法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我在济阳县三官庙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在未征询申请人同意并未作土地调查的情况下,山东省人民政府做出了征地批复,申请人不服经过原级复议之后,申请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行政裁决,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高举习近平主席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伟大旗帜,经过依法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于2013年11月8日公正的做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复函【2013】666号,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但是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了6个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都未依法处理,我多次联系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案人员余俊谦,但其总是用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的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消弱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使得中央的富国安民的伟大英明决策无法下达我们人民群众。切断了我们人民群众感受中央温暖的渠道。 依据现行法律,申请人申请贵单位依法监督被申请人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3个行政复议案件,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此致
敬礼 省长郭树清 申请人: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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