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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孝诉山东省人民政府一案,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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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23: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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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依法律维权 于 2014-11-7 23:53 编辑

王成孝诉山东省人民政府一案,济南中院已经做出 驳回的裁定。王成孝也与2014年11月1日收到。根据规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可以上诉。王成孝欲在法定的时间内。准时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分阶段讲解,
1、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2.原告的代理人的代理词。
3.被告的代理词。
4、庭审笔录
5.裁定文书
6、上诉状。

以上在法律方面如有错误的观点,欢迎交流指正:13791109899
事情来由:

先上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成孝  性别    出生:1954627   身份证号: 372430  务农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XX镇XX村XX 邮政编码    251499  电话  13791109899  
委托代理人:王继强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法人代表:郭树清  职务:省长
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没有对原《依法行政申请书》予以回复的行为违法。
依法判令被告期限依法履行其对原告所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做出处理的职责。
依法判令被告期限将原告所举报事实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书面回复。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4511日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A 4650 3183 337)的方式邮寄给被告1份依法行政申请书,经查询,被告于2014512日收到,原告在该依法行政申请书中载明“依法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是至今,原告仍然未收到被告回复的处理结果。被告没有理会原告的依法行政申请书提出的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余俊谦的实名举报。原告认为这是针对原告个人的一种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原告提出申请,请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被告不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政不作为行为更是践踏了国家法律。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727
; 本行政起诉状 副本2
身份证复印件  一份
挂号信信封 照片1    附:挂号信收据  证明邮寄给被告
依法行政申请书  1份      邮寄给被告的内容
中国邮政网站查询页面截图  1份   证明被告已经收到。
委托代理手续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曾经邮寄给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挂号信信封及收据照片 2





当时邮寄给省政府的信


依法行政申请书

申请人:王成孝 男 汉  地址:山东省济阳县XXXXXX村
电话:13791109899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申请内容:
1、依法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的国法复函【2013】666号函的决定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的国法复函【2013】666号函要求)。
2、依法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进行查处。
3、依法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我在济阳县三官庙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在未征询申请人同意并未作土地调查的情况下,山东省人民政府做出了征地批复,申请人不服经过原级复议之后,申请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行政裁决,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高举习近平主席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伟大旗帜,经过依法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于2013年11月8日公正的做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复函【2013】666号,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但是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了6个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都未依法处理,我多次联系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案人员余俊谦,但其总是用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的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消弱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使得中央的富国安民的伟大英明决策无法下达我们人民群众。切断了我们人民群众感受中央温暖的渠道。
依据现行法律,申请人申请贵单位依法监督被申请人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3个行政复议案件,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此致

敬礼
省长郭树清
                                 申请人:
                                                 2014年5月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23: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的代理意见。

代理词
因原告认为被告批复的征地批文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故申请原级复议,后申请国务院裁决。经国务院依照其内部程序做出复函,让被告依法处理。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国务院责令其依法处理的命令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违法并要求被告履行义务,为此邮寄了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其履行义务。并要求其惩处违法嫌疑人。
原告从来没有信访过,并也从不认可信访渠道。因此。原告不会通过信访解决。也没有上访。因为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原告认为自己完全可以依照诉讼或者复议解决的。从没想过要通过信访途径解决。


应当通知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作为第三人 参加庭审应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1、依法行政申请书是否属于信访件。 2、被告是否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3、被告是否有回复的职责。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该条还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也就是说。除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法院不予受理之外,其他的只要可以提起诉讼的都应当受理。
而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那四条。而是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被告履行法定义务,而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原告所提起的诉讼理应是法院受理的范围。
1.原告没信访,且没收到信访受理回执

申请人是按照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提出的依法行政申请。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且被告没有事实证据或者法律依据证明原告的依法行政申请书是信访行为。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
  (三)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时间。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 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 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也就是说。被告应当在原告提出其依法行政的申请后。行政执法程序由原告申请启动。仅仅涉及被告一个行政机关。被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原告提出的依法行政申请书不属于信访的情况。
即不是反映情况
也不是提出建议意见
更不是投诉请求。而是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是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提出依法行政申请书




一、        本案不属于信访受理的范围。
本案已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裁决,依法不属于信访事项的范围
相关法条: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被告所述事实失实:
1.        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的转办通知。
相关法条: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2.        原告至今未收到任何信访受理通知。
若信访受理应在15日内向原告送达是否受理的书面通知
相关法条: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三、原告也一直走依法维权道路,从未信访
四、本案依法应通过法制轨道处理。
本案已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裁决,属“对涉法涉诉事项”,依法应通过法制轨道处理,依法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也都应鼓励采用法制轨道处理
相关法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九)充分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完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热情服务。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对于一些不属于信访规定的事项,也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加以处理,从而逃避行政职责的情况。此时,原告请求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法院应该受理。同时,本案中,被告并未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信访的决定,其行为也变相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对此情况,贵院应当慎重审查,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本案被告将原告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转办信访机构,实际上是一种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予受理。而且,为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及时、有效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还应适用履行判决。



2、被告是否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被告都有依法行政和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 原告正是也基于此,提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五条。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既然如此。被告山东省政府应当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履行国务院的命令。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可见 国法复函【2013】666号就是认定被告做出的复议决定应当撤销或者变更。  

3、被告是否有回复的职责。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各位审判员,本案原告是希望依法通过诉讼的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将原告推向信访渠道。并称法院不得受理信访事项。如果贵院真的不受理本案。因诉权的丢失,而被告一手建立起来的信访渠道的形成,必将引导原告走上涉法涉诉的信访途径。原告认为这是赤裸裸的在幕后操纵、策划原告抛弃诉讼的司法救济,走信访渠道的行为。一件事情如果不能依法得到解决,而非要通过信访,即使最终得到解决,那也是国家法制的悲哀,实际是法制失灵的表现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23: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依法律维权 于 2014-11-7 23:38 编辑

被告的代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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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23: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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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00: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依法律维权 于 2014-11-8 00:24 编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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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00: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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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00: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笔录:


发表于 2014-11-9 10: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四川河边草 于 2014-11-9 10:24 编辑

支持上诉。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上级都不依法办事。下级当然有样学样了。支持网络爆光。
 楼主| 发表于 2015-1-14 21: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河边草 发表于 2014-11-9 10:22
支持上诉。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上级都不依法办事。下级当然有样学样了。支持网络爆光。

是啊。。中央的政策很好。都让下面这些人弄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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