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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审判,法官往往会帮诉讼的双方归纳案件的焦点,窃以为,焦点应该有二:
一.交出土地。
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而老百姓只有合法前提下的使用权,所以交出土地无非就是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这里就涉及行政授权,也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来执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即交出土地。
另外,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也就是说,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要依法征收房屋!
二.限期
这个焦点涉及的是《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这里的限期指的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如果不存在违法行为,证据损毁,危害发生,危险扩大等情形,就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是行政许可前提下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如果以上两个焦点不存在法律依据,则行政机关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就构成实体性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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