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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国资部关于对<土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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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5: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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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法函【2005】36号)解释如下: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发表于 2015-1-6 06: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国务院解释在哪里?文号在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15-1-6 14: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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