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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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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06:4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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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委各局(分局)、处、室,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5月14日开发区第四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政涵[2003]49号文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5]3号文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因国家建设征用或征收集体土地进行拆迁农房,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城市规划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进行集中安置或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房是指原农村农民按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和标准进行申请、审核和批准建造的合法房屋。
第四条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及其它各级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安置对象
(一)拆迁安置对象是指规划建设动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产权且在土地征用农转非前具有常住农村户口的人员,包括历年来土地征用而农转非人员和农转非后正常婚嫁而新出生的人员。
 (二)可列入拆迁安置的对象。
1、原在规划拆迁范围内世居并有正式户口,现已出国、出境和援外的尚未出国、出境定居的工作人员和留学生。
2、原户籍在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大中专学校在校生、已经毕业但没有工作单位和虽有工作单位但没有享受单位福利分房、货币化分房政策的。
3、原户籍在规划拆迁范围内现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士官。
4、原户籍有合法房产现户口已买进城镇且所在单位没有享受福利分房和货币化分房的。
5、原户籍在规划拆迁范围内现正在劳教在押或拘役服刑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照顾增加一人安置对象。
1、未婚的独生子女。
2、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3、已结婚登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尚未生育子女的。
4、本款第1、2项同时符合的不累计计算,只增加计算一名安置人口。
第六条不予列入安置的对象
(一)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拆迁人房屋内,虽有户口但无合法产权的挂靠人员。
     (二)虽有产权但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三)虽有合法产权和常住户口但已在所在单位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化安置和拆迁安置的人员。
(四)已婚嫁在外户口尚未迁出的,嫁入方所在地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国家法定的农村农民建房标准和人均居住面积的人员。
(五)拆迁公告发布后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新迁入的人员。
(六)擅自将原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及由法院将原合法产权房屋判决给他人的人员。
第七条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和货币化补偿安置二种方式。
(一)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城市规划新建多层或高层住宅安置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抽券确定安置房区位、层次,并进行结构价格差价和建筑面积差价结算。
(二)货币化补偿安置是指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须提供另有居住房屋的合法证件。
第八条拆迁补偿
(一)补偿范围
1、在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装饰物和地面的其它附属设施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2、对于有审批手续但尚未超过批准时效的临时建筑结合
剩余年限作适当补偿。
3、对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和经过合法审批手续拆旧建新的应拆未拆的旧房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面积之内的按该户被拆除农房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产权调换顺序按评估价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调换,产权调换后多余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的150%进行补偿。
2、货币化补偿安置:结合合法权属证件记载的人口按证载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的300%进行补偿。
  3、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
4、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后,被拆迁房屋、
附属设施等产权属于拆迁人。
第九条安置标准和价格结算
产权调换结合被拆迁人安置人口和被拆迁合法房屋面积进行安置。安置房建筑面积均含阳台、楼梯等公摊的建筑面积,以下类同。
     (一)安置标准
1、拆迁人原合法建筑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人均25M2以下的按人均25M2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2、被拆迁人原合法建筑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人均25M2至50M2之间的,按被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3、允许每个应安置人口安置和购买至50M2建筑面积。
4、由于因安置房套型设计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安置房的面积有可能同应安置面积有一定的出入,但每户在选择安置房套型时总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总应安置面积10M2。
(二)价格结算
1、被拆迁房人均面积在25M2以内的,其人均25M2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评估价同该拆迁项目内所有楼房的平均评估价结算结构差价。
2、安置面积在人均50M2以内的又没有超过被拆迁房屋的人均面积,产权调换按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评估价同该拆迁项目内所有楼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平均评估价结算结构差价。
3、人均安置面积超过原被拆迁房的人均面积但又在人均50M2以内的,因规划条件限制被拆迁人达到农民申请建房条件而没有建造房屋,同时又没有违法占地行为的,允许超出被拆迁房屋的人均面积至人均50M2以内的安置面积按优惠价购买。
4、产权调换原则上以每个安置人口为50M2建筑面积以内进行安置,由于因安置房套型设计等因素的影响,每个安置人口安置面积超过50M2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须以市场指导价格进行购买。
(三)安置房新配套的自行车车库、阁楼不占用应安置面积指标,但被拆迁人须以优惠价购自行车车库面积,以市场价购买阁楼面积。建筑面积以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为准。
(四)根据规划设计,小区内的汽车车库,被拆迁人需购买的,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条过渡费、搬家费
(一)过渡费按实际人口每人每月100元发放,一人户按每月200元标准发放。产权调换过渡费起止时间的计算以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钥匙后至安置房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止再顺延六个月。货币安置过渡费按以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钥匙后十个月。
(二)搬家费按被拆迁人实际人口每人100元发放,一人户的按200元标准发放,属临时安置需二次搬家的,再按上述标准发放一次。
第三章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按照拆迁公告或拆迁简报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钥匙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实际人口一次性每人1000元奖励,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被拆迁房屋钥匙再按被拆迁房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0.5元/天,延迟交付被拆迁房屋钥匙则按被拆迁房建筑面积每平米扣款0.5元/天。
第十二条对拒不签订协议或已经签订协议不能按时搬迁或拒绝搬迁,经多次做工作无效,由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阻挠和破坏拆迁工作,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开发区辖区内已经在实施的拆迁安置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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