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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是最不合情合理合法的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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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16: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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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是最不合情合理合法的行政性收费
湖南省祁阳县小水电协会

行政性收费,就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管理性、资源性、证照性收费等。
确定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行政性收费性质主要包括:
(一)管理性收费。管理性收费又分为资格审查收费、裁定性收费和交易行为管理费等。
(二)惩罚性收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给予的经济性惩罚。
(三)资源性收费。对占有、开发、使用公共资源行为的收费,如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而水电是《可再生能源》确认的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小水电还是国际公认的绿色可再生能源,水电属于节约和环保型产业,并不消耗水,也不占有资源,还能为国家减少能源资源消耗,抑制环境污染,节约环保投入,因此,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讲,都不应该收取小水电的任何费用。
第一、水电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同属可再生能源,既然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不需要交纳所谓的“太阳资源费”、“风资源费”和“生物质资源费”,为何水电却要交纳“水资源费”,这是不符合上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的;
第二、水力发电不仅不消耗资源、不浪费资源、不污染资源,还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用,节约了煤炭资源,同时水电还能调蓄洪水、改善水质、提高航运能力,收取水力发电的水资源费是与行政性收费的“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不相符的;
第三,国际上对水电特别是小水电是实行鼓励和支持的政策,许多国家不仅对小水电的收购实行了配额制,而且还给小水电发放可以交易的绿色认证(一千瓦时的电能值3美分左右),因此收取水力发电的水资源费是与“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因此对水电站收取水资源费,不管是以管理性收费的名义,还是惩罚性收费名义,或者是资源性收费名义(资源性收费目的是为了珍惜资源、节约资源),都是没有道理的,理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的,也是与国家鼓励发展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政策背道而驰的。
行政收费本应该是有利于社会事业建设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当前个别政府部门企业化,职能商业化,权力货币化严重,一些行政乱收费看似为有关部门增加了收入,却干扰和破坏了我国的市场机制,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增加了社会负担,损害了社会公正,破坏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最终将会影响到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经济的发展,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因此,收取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是最不合情合理和合法的行政性收费。

发表于 2015-2-12 10: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空气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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