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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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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4 18: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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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日公布实施,自2011年1月21日起,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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