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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XXX诉X县X镇人民政府、X县房地产管理处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因申请人XXX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二)款、第17条(一)款、(三)款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帮助调取如下所需证据。
证据来源的保存单位: 1、X县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原拆迁办),电话,地址。 X县X镇人民政府,电话,地址。 2、X县房地产管理处,地址,电话。 3、X县国土局,地址,电话。 4、X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处理委员会):地址:,电话:
调取证据内容: 证据1、X县X镇人民政府与第三人签订的:(1)XX建设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补充协议》;(3)用于购买空地交付金额数。 证据2、X房地产管理处处置X路X号、X号公产房和空地的《房屋处置协议书》及其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证据3、存在国土局的档案资料:X路X号房屋后面空地权属情况即该空地的使用权证、宗地图、面积。 证据4、X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处理委员会)处置公产房X路X号和空地给申请人XXX的相关批文;处置公产房迎晖路X号、X号和空地给第三人的相关批文。
调取的证据所要证明的案由事实: 1、被告将空地处置给了第三人,且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被告涉嫌违约; 2、被告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补充协议约定。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137693…. 2015年 3月16日 (本申请书共2页) 注:此申请书已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时提交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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