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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甲鱼养殖池要怎么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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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9 16: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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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养殖池修建于2000年初,办理了渔政部门颁发的养殖证,当时为了修建这个池子,自己和家人辛辛苦苦,和师傅一起风里来雨里去修了一年才修好,到处举债,现金花去三万多元(这个流水账有原始账目),还有很多预制构件都是自己做的,家里有的物质没有出钱的也有很多,这个没有计算,但后来2010年12月底征收,按照政府给出的标准算下来,只有五万多一点,这个补偿是绝对不能再修得起我那样规模的养殖池,现在我想知道,这样的养殖池要怎么样计算补偿合理?要求补偿应该从什么方面要求补偿?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5-3-20 09: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了解这个吗?求老师们指点一二,谢谢了。
发表于 2015-3-20 13: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15-3-21 10: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季老师,费心了,假设三年平均产值十万元,三十倍,那不是300万?不知道是不是这样算呢?
 楼主| 发表于 2015-3-21 10: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还要加上固件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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