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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发〔2014〕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泰单位: 《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于2012年8月8日起施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的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 搬迁费。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特种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及现房安置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第四条 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应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五条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应按规定给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原标准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支付3倍的临时安置费; (二)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费。 第六条 最低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户籍和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 (二)仅有被征收房屋一处住房;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不含搬迁费、过渡费、装饰装潢等费用)低于80000元。 经公示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80000元;被征收人因分户、析产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第七条 重症和特困补助。被征收人(户)家庭成员中有大病、残疾 (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贫困、高龄等情况之一,且在被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社区证明; (三)公示3日且无异议后,确认其符合补助条件; (四)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腾房交钥匙后,方可领取相应的补助。 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按照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附后)执行。 相关证明材料由被征收人提供,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补助,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提前搬迁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一)、(二)两款规定的奖励不予累计。 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所有的补助和奖励必须在征收现场一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补助和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征收成本。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为获得奖励和补助,弄虚作假、瞒骗征收工作人员的,收回奖励和补助,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泰兴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和《补偿安置通知书》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标准。 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 | | | | |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 | | 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2万(含2万)的贫困家庭给予补助1万,自费在1-2万以内的贫困家庭给予补助0.5万。 | | | |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且丧失或限制劳动能力,生活贫困。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 | | | |
注: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