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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的依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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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22: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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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五十八条。
2、《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3、《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国土管理局)
二、回收条件 经省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闲置地回收除外):
⑴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⑵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⑷因单位撤销、适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⑸公路、铁路、机尝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批准机关 省人民政府(属1999年1月1日以前省政府授权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由厅批准)。
四、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办理规程
⑴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⑵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 (A)回收土地申请书; (B)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C)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 (D)土地现状调查资料; (E)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3)土地经依法批准回收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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