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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以此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共103条,其中未修改和基本未修改的条文23条,修改或新增的条文达80条,可谓是‘大修。’”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铭介绍,2014年上饶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26件,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13件。较以往相比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有以下几大亮点值得分析解读。 亮点一: 去掉“具体”二字 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扩大 新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去掉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而直接以“行政行为”代替之。过去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仅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很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行为由于被贯上了“抽象”之名,而被拦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之外。此次修改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扩大,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亮点二: 建立“立案登记制度” 强化了当事人的诉权保障 新法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解读:新法将立案审查改成了立案登记,“立案登记制度”的建立有望改变过去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现象,立案环节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此外新法还增加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可口头起诉”等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亮点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建立 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解读: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过去行政诉讼中,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情形比较突出,行政机关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应诉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新法的这一修改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案情,解决纠纷,也能够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制意识。按照某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的说法:“参与一次庭审胜过听十次工作汇报。” 亮点四: 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 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解读:这一修改是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机制失灵的状况作出的,当前行政诉讼中大量经由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案件流入了法院,这使得原本应当发挥解决行政争议作用的行政复议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一修改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许多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 亮点五: 行政诉讼可以附带解决民事争议 新法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解读:有些行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往往与民事法律关系纠缠在一起,牵涉几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民事、行政几个案件的判决互为因果,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给当事人造成很大诉累。新法提出了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当事人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法庭提出这一请求,可以预见类似于焦作“超级马拉松诉讼”的情况能够得到避免。 亮点六: 法院可以审查规范性文件 新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解读:这一规定给予了法院一定限度的立法审查权,扩大了法院的权限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亮点七: 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新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解读: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执行还是比较有力度的,有利于化解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实践中可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还是有一定威慑力,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尊重裁判,不敢消极抵制裁判。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解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长期存在的“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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