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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答 辩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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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12: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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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意 见


一、关于洪凝居城中村改造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问题。
征收原告主张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以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为准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启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主体是政府,但政府只对征收行为进行宏观管理与调控,考查和论证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五莲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在社区建设上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努力建设新型城市社区,到十二五未,基本完成城区重要地段城中村改造任务。对洪凝居进行城中村改造完全符合纲要内容,符合五莲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而“七福莲城”是房屋征收后,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的报批手续等具体工作均由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并非由政府来完成。政府的房屋征收与项目建设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工作,原告混为一谈是错误的。


二、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问题。
1、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虽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五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批复》、《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五莲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能够证明洪凝居城中村改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本着谨慎、合法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证明,进一步落实洪凝居城中村改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两证明都是征收决定作出前制作的,当时既没有被征收人申请复议,更没有人提出行政诉讼,不存在为复议或诉讼而造假的问题,况且,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两证明是合法有效证据。
2、《城乡规划法》第3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申请义务人是建设单位,而非县政府,县政府只是房屋征收主体,建设项目的报批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来完成。


三、关于是否符合五莲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问题。
2013年1月17日《政府工作报告》中载明“扎实推进老旧片区和城中村改造,年内实施洪凝居、却坡居等村居改造”。五莲县发展与改革局《关于五莲县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中载明“按照两带一心、一轴五片的空间布局,着力改造提升老城区”,上述两报告于2013年1月19日经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足以证明本次征收符合五莲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关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是征收部门为防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而向有关部门作出的,并非向被征收人作出。原告在复议时没有对该问题提出质疑,且上述通知不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故复议时被告没有提交上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因此,被告在一审中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提交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五、关于征收委托合同
1、《条例》只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至于征实施收单位的性质并没有作任何的限制性规定,更没有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只能是事业单位。从立法本意来看,只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不管是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还是基层人民政府均可作为征收实施单位。
    2、征收决定作出时间是2013年8月30日,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时间是2015年3月1日,征收决定作出时该《条例》尚未实施,因此,在本案中,并不适用该条例。况且根据该《条例》第6条的规定,也没有将街道办事处排除在可以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之外,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恰恰是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委托合同中的实施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征收部门进行,而并非实施单位独立完成,因此,委托合同的内容并不违反条例的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莲发(2012)18号)中,虽然规定对工作人员的奖励政策,但并不能以此认为实施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该项奖励政策仅仅是对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激励手段和措施,且实际上也没有遵照执行。
5、根据《条例》规定,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结果在征收工作完成后公布,本次征收虽然跨过两个年度,但直今没有结束,因此,审计结果也尚未完成,不符合公布的条件。
6、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没有采取任何违法行为强制搬迁。原告所述的几户房屋被强制拆除一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未参与,也不知情,与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六、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1、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报批手续是征收部门与县政府之间的内部手续,无须向被征收人公布,且县政府将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即是对补偿方案的认可和批准。公告中明确载明该方案已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论证,至于论证的内容和进程,条例并没有规定要向被征收人公示。
2、洪凝居城中村改造在2013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并审议通过后,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调度会议,早已着手进行了大量的工作,详细调查、反复论证,征收部门也是在相关部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制补偿方案。前期工作详尽,补偿方案上报县政府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的工作效率提高,短时间内论证完毕并予以公告。
3、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部门拟定的,实施单位只是协助征收部门,且主要是向被征收人送达补偿方案,作好向被征收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七、关于房屋征收调查结果的公告
1、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均是按照村庄规划的居住用房,用途均是住宅。分规划平房正房4间、3间、2间和规划小康楼正房4间、2间五种情况。从房屋正房间数就能确定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且补偿方案规定,按照村庄规划平房正房间数和规划小康楼正房间数进行补偿。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告虽然只包含房主姓名、房屋结构、房屋间数,但内容含盖了条例第15条要求调查并予以公布的内容。且在公告中告知各被征收人“如有异议,请于2013年5月1日前到洪凝居委会三楼会议室反映,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公布结果”。
2、《条例》第15条规定,只对征收范围内应当给予补偿的合法房屋的情况予以公布,公布的对象以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为限。《条例》第24条仅规定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没有规定对结果进行公示。虽然《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应当公示,但该《条例》当时并没有实施,不适用于本次征收。
3、将房屋调查结果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同时公告并不违反条例的规定,补偿方案是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的。


八、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答复情况公示
1、《条例》第11条虽然规定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因此,与征收决定同一天公布并不违反条例的规定。
2、《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在本次征收中,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是认可的,并没有300多户被征收人提出意见,况且,也已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因此,被告无需组织听证会。在签约期限内共有392户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签约比例达到82.5%。在签约期限内达到如此高的签约率也足以证明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于本次征收及补偿方案是认可的,是没有异议的。


九、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已对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能引起不稳定的原因,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方案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内容详实,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风险评估报告。却坡居、合子沟居的房屋征收情况与洪凝居的情况基本类似,征收存在的风险也基本一样,所以三份风险评估报告内容相似正常。496户被征收人是初步调查的数字,因有住户将一处房屋按多户错误申报导致统计户数与实际不符,475户是最终统计的实际户数。


十、关于邮政银行证明和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1、补偿款已足额到位。补偿款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本案中,除存入专户的补偿款4000万元外,还有安置房屋,两者足够用于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
2、补偿款已专户存储,专款专用。100858557700010001帐户中的1400万元是鹏吉公司汇入洪凝居委会帐户,用于向被征收人支付前期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搬迁奖励等费用,937002010001010003帐户中的4000万元是用于房屋补偿及房屋征收有关经费等,属专户存储。且为保证专款专用,不被挪作他用,实施单位、鹏吉公司与邮政银行五莲支行签订了使用监管协议,约定了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十一、关于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于9月5日公布并不违反条例的规定,《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本次征收时不适用。


十二、关于《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因原告诉称被告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五莲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为证明本次征收不适用该意见提交该证据,且在复议时原告没有提出上述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因此,被告在一审中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提交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十三、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该复议决定维持征收决定,足以证明征收决定是合法的,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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