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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意见 一、本次征收的目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2013年初,我县将洪凝街道洪凝居的城中村改造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城建计划,作为重点项目实施。该项目需征收幸福路以东、富强路以西、育才路以北、成都路以南及育才路东延规划区域内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洪凝居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完全符合《条例》第8条的规定,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本次征收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洪凝居城中村改造是由政府主导,采取村企合作的方式进行的,由山东鹏吉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建设五莲鹏吉时代广场,从而达到改善洪凝居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的目的,而并非商业开发项目。原告认为该城中村改造项目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即是商业开发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三、被告作出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洪凝居城中村改造符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完全符合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依法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在接到公众意见后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公布修改情况。同时,公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予以公告,被告征收程序正当、公开、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四、征收补偿款已足额到位。 补偿款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本案中,除存入专户的补偿款4000万元外,还有安置房屋,两者足够用于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 五、本次征收不适用《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收决定作出时间是2013年8月30日,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时间是2015年3月1日,征收决定作出时条例尚未实施,因此,在本案中,并不适用该条例。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安置补偿方案公平、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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