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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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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8: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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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5〕6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对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二)全程参与案件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提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能力,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要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技能。要提前熟悉案情,认真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观摩庭审活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及时对出庭应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
  三、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效落实
  (一)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认真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
  (二)科学进行考核评议。建立行政应诉考评制度,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体系。科学、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取消败诉率考核、一票否决考核等不合理考核方式。
  (三)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注重选拔、配备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着重培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行政应诉队伍,不断提高行政应诉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出庭应诉工作的职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出庭应诉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省法制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1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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