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圣斗士 于 2015-6-1 17:42 编辑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志伟涉嫌枉法裁判控告书 控 告 人: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委:边秀芬; 被控告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志伟; 控告事项:1、依法确认被控告人张志伟亵渎法官职责,在审理(2015)科行初字第8号行政案件中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查 处,并报请通辽市人大罢免其法官资格; 2、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控告人; 事实理由: 控告人因对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8日下达的《征收决定》不服,于2014 年 10月30 日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5 年3 月25日组成以张志伟为审判长、张宝财为审判员、吕晶辉为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15 年 4月 20日作出了《(2015)科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在上述行政案件中,审判长张志伟对被告提交的35份证据未逐一审查,全部认定为合法有效,与本案据有关联,予以采信。判决书中更是直接定性,未做说明,违反法律规定,其认定合法未注明符合哪条、哪款法律规定。而对原告来源均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有效的证据,未作任何说明,直接定性:“与被告举证证据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张志伟、张宝财、吕晶辉三人在审理该案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丧失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千方百计掩盖、包庇被告征收行为不合法的事实,不顾事实真相,不按法律规定,枉法裁判,亵渎法律。 一、一个合法的征收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590文件)规定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实施征收,同时征收改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计划要求。(590文件8条、9条)而涉案的征收行为不是以公共利益为主导的征收行为,而是以商业开发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拆迁行为。涉案的征收决定没有征收四至范围的规划红线图;征收改建项目没有经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备案、没有经过通辽市人大审批通过,没有合法的年度征收计划;没有征收改建项目立项核准文件;没有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通辽市国土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文件。证明征收改建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计划要求(590文件9条四规划一计划硬性要求。)没有任何批文。另外涉案的征收行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征询被征收户意见,没有依法召开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征收补偿资金没有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更没有进行法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最主要一点征收改建项目未批先征,程序严重违法。通辽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7月24日下发的批复文件,没有批准涉案项目:“北京华联“通辽购物中心可以筹建该项目建设。而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在2014年7月18日就公布并实施了征收行为,程序明显违法。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在实体程序上都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征收决定》应予撤销。但被控告人张志伟在被诉《征收决定》无任何合法批文、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认定被诉行为合法,这是明显的枉法判决行为。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张志伟作为法官应严格遵照国家《宪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大法审理案件,但在上述案件中,被控告人对被告提供的无合法性的证据全部采纳。例原告不予质证的被告提供的复印件证据予以采纳;对当庭认定的造假证据予以采纳;对当庭被告承认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后补的证据予以采纳等等。公然对抗国家法律。更违背了《法官法》第七条规定:(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四)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等规定。其不具备一个法官应具备的职业素质。 二、在判决书中对被告提交的35份证据未逐一审查,全部认定为合法有效,与本案据有关联,予以采信。对原告来源均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有效的证据。未作任何说明,直接定性:“与被告举证证据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其行为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51条(二)项“准确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的规定。52条(一)项:“应当准确、客观、简练的说理,对答辩意见、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要简述理由;”等规定。 判决认定是根据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其被诉行为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从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法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该案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就判决、驳回上诉人诉求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随后第33条规定,法官犯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399条2款的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一审期间,合议庭办案人员不顾原告一再依法主张,不顾本案大量程序、实体违法事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罔顾事实依据、逞论法律准绳,匆忙采信假证,背离法治,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张志伟作为审判长是该案的主要责任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作为法官其没有基本法律素养,不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严格要求自己,无法守住法律底线,不能做到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不适合做人民法官,与党中央“依法治国”理念背道而驰,应当向人大提出建议,罢免其法官资格。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人民法院纪委 控告人:边秀芬 2015年 5 月 30日 抄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通辽市检察院 通辽市政法委、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1、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15)科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