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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 济宁高新区黄屯合村并点截止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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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0: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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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孙氏店村的一名普通村民,我们镇是山东省首个“全镇合一”的试点工程,从2010年到现在只搬迁了一半都不到,我们属于二期至今还没搬,先不说搬与不搬,黄屯镇政府的政策是户口截止日期是”2010年2月23日",每人35平方,按截止日期算的话是去世的人有,活着的人没有,我们结婚快五年了,孩子2岁半,家里三口人只一口人有房子,也就是说要一套105平方的房子要花十万多,还不算装修,像我们这样的不在少数,我们这样的家庭都不是很富裕。镇政府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说是不强制搬迁,可是动工之前不让盖新房,结婚生子了还不给新增人口的房子,到了临上房的时候发了一张告知书,才说截止户口的事,山东省新农村建设补偿都是45平方米以上,到了黄屯就缩减了,黄屯为了节省开支建设了小高层,可是还要向农民要高层差价,小高层的房价比六层的房价贵,而且住高层和普通六层还不能自愿选择,抓阄决定,这事是村里的领导们说的,到这都还没公开,到上房的时候公开,搬也得搬,不搬也得搬,名义上说是自愿不强制其实就是强制,老百姓都这样说,不搬的家庭孩子都不让去黄屯上学,有些人是怕孩子不能上学才搬,我们家的房子是老房子,下雨漏雨,不想搬也没办法,不让你盖新房子,像我们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我们村就很多,新农村建设是国家的惠民工程,但到了底层却不一样,农民越搬越穷,而且种地也不方便,不求别的只求新增人口有房子,这样都能减轻负担。
发表于 2015-6-15 18:28: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材料不够全面,但论坛会安排王志龙老师帮你分折。
发表于 2015-6-15 22: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6-15 22:37 编辑

看了楼主的帖子后感:
       楼主家的拆迁项目应该属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么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至于补偿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是:楼主不会运用有效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守。
《行政诉讼法(2015)》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制定的。  《行政诉讼法(2015)》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希望楼主能够近一步讲述具体情况便于指导。





 楼主| 发表于 2015-6-16 09: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为济宁网络问政平台回复话语:网友您好!黄屯街道“旧村改造”工程是国土资源厅批准的与耕地增减相挂钩的建设项目,是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不同于商业开发。一、二期建设必须按照黄发(2010)9号文件执行,户口截止日期不会改变。感谢您对高新区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网友你好!黄屯金色嘉园东西两区都是按照6层楼房统一设计建设的,随着城区建设规划的提升,德源路东设计为高层高档小区也是经济形势的需求,不存在公平不公平的问题。
网友你好!黄屯街道旧村改造是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搬迁村土地所有权不变,不同于商业开发建设,只能办理集体房产证。你所反映的2010年后新增人口没有35平米的补助,但仍有继承关系。感谢您对高新区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网友你好!黄屯街道金色嘉园是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可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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