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6-15 22:37 编辑
看了楼主的帖子后感:
楼主家的拆迁项目应该属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那么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至于补偿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是:楼主不会运用有效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守。 《行政诉讼法(2015)》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而制定的。 《行政诉讼法(2015)》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希望楼主能够近一步讲述具体情况便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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