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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担保,无侥幸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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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07: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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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近年来,大家已经不再陌生。不少人因替他人担保而无法贷款,甚至坐上被告席。但是,在太仓法院审理的诸多案件中,众担保人对于担保的理解,却是相差甚远,甚至不知担保为何物,或者说对担保心存侥幸,而最终结果往往是吃了哑巴亏,有苦说不出。
  众多担保人,在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时,答辩意见往往是这钱不是我用的,我从中没有拿到任何好处等。且不论,该答辩的真实性,即使真实,也不能作为对抗担保责任的承担,这也进一步凸显担保人对于担保的误解。

 楼主| 发表于 2015-7-15 07: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义务担保,能否免责

  钱某向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40万元,用于扩建养猪场,顾某、唐某、朱某及三人配偶为钱某上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2013年8月19日,贷款到期后,钱某无力还款,众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太仓法院,请求钱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2897.54元及利息,并且顾某、唐某、朱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借款人及众保证人对借款及欠款事实均无异议。但是保证人认为,当时确实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签字的时候,我们不知道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我们需要承担多大责任。当时钱某拥有较多资产,我们看在朋友面子上,我们做一个担保。而且,介绍人也对我们说,钱不用我们还,我们只需要担保一下。调解过程中,众保证人不断强调,从中并未收取任何好处,他们没有义务进行还款。

  审理中,法院向众被告释明,众保证人签署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担保债权依法成立,众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众保证人的上述辩称并非担保责任免除的法定或约定事由。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分期还款,众保证人继续为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7-15 07: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担保责任究竟有多大

  石某在太仓为多家加弹丝企业提供中介活动,并从中获得业务提成。2014年,石某为促成吴某与太仓某化纤公司之间的买卖业务,一同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向该化纤公司采购涤纶丝,现金结算,而石某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此后,该化纤公司依约送货,石某也因此获得了提成。但是至今,吴某拖欠货款21万元,为此该化纤公司起诉太仓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清偿21万货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化纤公司与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石某在买卖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合同并未约定保证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石某认为其仅为买卖业务的介绍人,但提供的证据关联性原告均不予认可,且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担保的范围不包括货款,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石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7-15 07: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空白担保,竟有如此风险

  2013年7月17日,某担保公司为某化纤公司向招商银行提供担保。2014年1月17日,该担保公司为某化纤公司代偿45万元。故担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化纤公司归还代偿款,同时要求另一家化纤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与另一家化纤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一份,主债权期间为2012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最高额为100万元,该合同加盖该公司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辩称,原告利用担保人此前为借款人向原告提供反担保时剩余的空白合同填入形成,该合同上的公章系担保人旧公章, 2011年11月后不再使用,该合同系一份虚假合同。

  治安警察大队出具证明,担保人2011年11月4日换刻公章时已将旧有公章交至公安机关销毁,原有的公章不带防伪码,新的公章带有防伪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加盖的是担保人旧公章,合同上并无落款日期,原告陈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7月,现相关证据显示担保人2011年11月4日后不再持有旧公章,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反担保合同与本案贷款之间的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告并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反担保达成合意,本院对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7-15 07: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说法】那到底何为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作为担保常见的一种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生活中,作为个人,为第三人进行担保即为保证。也就是说,保证责任成立的前提,不在于你是否从中受益,更不在于你是否使用借款,而是在于,你对于为借款人进行担保,是否是你真实意思表示,通俗而言,就在于你是否知道你在为他作担保。而一旦担保债权成立,担保人如未明确约定,担保人须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7-15 07: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黄云斌  更新时间:2015-07-07 09:48:13
 楼主| 发表于 2015-7-15 07: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单位:太仓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5-7-15 07:31: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铁哥们谁愿去担保。
 楼主| 发表于 2015-7-19 09: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6 发表于 2015-7-15 07:31
不是铁哥们谁愿去担保。

铁哥们去担保也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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