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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听新法]最高法〔2015〕16号--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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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08: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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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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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15-7-22 08: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细细提醒广大市民: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起初只是民事案件,但对于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归还的人,将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原本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因为自己的侥幸心理而想拖欠或者是转移财产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将使自己身陷牢狱,失去人生自由。----细细说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5-7-22 09: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厉打击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两类违法犯罪行为:一类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由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行为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进行拘留。
 楼主| 发表于 2015-7-22 09: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出台这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严厉措施。 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过类似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
 楼主| 发表于 2015-7-22 09: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法院而言,治理“老赖”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执行来确保法律的严肃和威严。如果“老赖”们无法做到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解决。其实公众心知肚明,如果法院真有执行的决心,将执行进行到底,“老赖”们一个都赖不掉。但一些法院往往重的是审判的程序和结果,并不重后续的执行。宣判后的事情,并不太热心去管去问。须知,对我们这样一个行进中的法治国家而言,由于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机制的支持,法院执行比法院判决还要重要。而恰恰是在执行环节,法院的力道相对孱弱,这才是“老赖”盛行的主因。
 楼主| 发表于 2015-7-22 09: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表面看来,“执行难”所侵害的是胜诉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但它实质却侵害了司法裁判机构的基本威信,妨碍了国家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从而最终破坏了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律程序。但是,为了切实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执行难”必然成为过去式。
发表于 2015-7-22 09: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老赖”就赖不掉
发表于 2015-7-22 10: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大执行力度,彰显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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