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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小便利店售20元球拍赔四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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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08: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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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细提醒:经营者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进货渠道,不要购进三无产品。
    一家小小的便利店接连被上海两家赫赫有名的企业先告到中级法院,又上诉到高级法院,究竟是什么原因惹来大麻烦?名企为何要劳师动众和小店“过不去”?
    “康帅傅”“娃恰恰”“周住牌”……配上知名品牌“康师傅”“娃哈哈”“雕牌”的类似包装,这些足以以假乱真的山寨货近年来被大量销往乡镇和农村,维权企业也调整“打假”策略,开始上山下乡。

 楼主| 发表于 2015-7-27 08: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30多岁的阿丽在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开了一个家友便利店,主要经营烟酒、日用百货。

    2013年8月28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公证人员随同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指定的购买者乔某,来到家友便利店。乔某购买了“双禧牌”乒乓球拍一副,付了20元,公证人员将所购物品贴上封条后带回公证处。

      随后,阿丽被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双喜公司)告至马鞍山中院,请求判令阿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和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020元,在当地知名报刊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
 楼主| 发表于 2015-7-27 08: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审理认为,红双喜公司于2007年10月7日受让取得的第1232279号“红双喜”注册商标在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案中,“禧”与“喜”字面含义近似,均有喜庆、吉祥之意,且两字读音相同,使用的商品相同,故“双禧牌”标识与“红双喜”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在呼叫该标识时,容易产生误认的效果,所以,阿丽销售的“双禧牌”乒乓球拍侵犯了红双喜公司的“红双喜”文字商标专用权。

    阿丽虽提出她系合法进货,但从她提供的证据,仅有一张自己便利店的销售清单及一张2014年8月27日从他处购买球拍的发票,该发票日期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购买日期相差一年,其主张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红双喜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因阿丽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未举证证明阿丽的侵权获利,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马鞍山中院综合考量红双喜公司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价值以及其支出的合理开支(购买商品20元、支出公证费1000元),酌定阿丽赔偿红双喜公司经济损失4520元。

    至于红双喜公司要求阿丽在当地知名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阿丽的销售行为给其商标权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不予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7-27 08: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双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称: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情节性质恶劣,且其经营场所面积和规模较大,权利人遭受损失巨大,原判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因商标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更无法达到对“红双喜”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的目的。侵权人给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一审法院未判决阿丽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5-7-27 08: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高院认为,阿丽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乒乓球拍及其外包装上均标注未注册商标“双禧牌”,其文字的主要部分与“双喜”读音相同,字形相似,含义相同,再结合涉案“红双喜”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很容易混淆两者的来源或者误认为两者的生产者具有某种特定的关联关系。因此,阿丽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双禧牌”乒乓球拍商品,其行为侵犯了红双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红双喜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阿丽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而销售侵权产品的商店经营规模不大,销售数量少,时间短,客观上获利收益少,侵权行为的情节一般,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阿丽赔偿红双喜公司经济损失4520元并无不当。

    红双喜公司虽要求阿丽在当地报刊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但因为销售侵权产品的商店经营规模不大,销售数量少,时间短,红双喜公司也未提供阿丽因销售侵权产品而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安徽高院终审判决驳回红双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楼主| 发表于 2015-7-27 08: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07-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7-27 08: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的权利,既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销售者不管销售规模多大,都要承担责任,除非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

想要避免类似纠纷,经营者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进货渠道,特别是在购进驰名商品时,最好要在企业授权的经销商处进货。对于不确定是不是正品的商品最好不要进货,更不要购进三无产品,以免贪小便宜,惹大麻烦。
                                                               
                                                                 ----细细说

 楼主| 发表于 2015-7-27 08: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安徽省各地法院先后审理了60多起红双喜公司起诉小型超市、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红双喜公司赢了绝大多数诉讼,这些小店因为零售假冒红双喜商标的乒乓球、乒乓球拍或者羽毛球拍,作出了经济赔偿。

    令小店业主不解的是,红双喜公司这样的知名企业,为何要选择他们这些位置偏远、小本经营的小店“下手”。小超市一年也就卖几副球拍、几十个乒乓球,对红双喜公司造成的损失非常小。红双喜公司为何不去起诉生产假冒商品的厂家和销量大的批发商呢?

    两家涉案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无论花露水还是乒乓球、乒乓球拍,都是面向大众消费者。小超市作为零售终端,如总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对知名商标的影响是长期的,对消费者的侵害也是严重的。
发表于 2015-7-27 15: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案件,大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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