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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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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08: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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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456690/2015-0007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15-06-2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泰姜政发[2015]74号
体 裁:       
通知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姜政发〔2015〕74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小型工程

  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姜堰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泰州市姜堰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泰州市姜堰区国有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行为,增强交易透明度,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承发包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农村集体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代理、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代理、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万元人民币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低于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外。


  本条的合同估算价可以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监管需要由区政府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四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方式组织发包,也可以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公开发包、竞争性谈判、直接发包等方式发包。但满足第三条(二)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至2000平方米的,应当公开发包。特殊情况应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分别分类建立《姜堰区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和考评,并依据入库条件、考评结果和信用管理定期对承包商库内成员进行增减。


  第六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应为《姜堰区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内的企业。


  第七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涉及区级部门或单位的,由其部门或单位组建发包工作小组规范组织发包;涉及镇(街道、区)的,在镇(街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内规范组织发包。


  第八条发包人选择进入区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省、市有关交易场所电子招投标的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发包交易。


  第九条 发包人采用公开发包方式且进入区交易中心的,一般按以下程序。


  (一)交易申请。发包人编制小型工程发包方案,报经审计局摇号产生招标代理机构后,连同项目立项批文或上级批准文件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审图报告(绿化项目除外)、资金证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等报区交易中心备案。


  (二)发包文件编制。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和发包公告、发包文件。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发包人应委托区审计局对预算价进行审核备案。


  (三)信息发布。姜堰招标采购网、区交易中心为规定的信息发布场所。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场所或媒介公开发布,但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日。


  (四)发包文件发售。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经区政务办备案的发包文件以成本价发售。发包文件可随公告同时发售,从发售到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8日(园林绿化工程为不少于5日)。发包文件中确定承包人的办法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承包人法。


  (五)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承包人法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在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总价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发包价。其下浮比率参照江苏省住建厅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标准一般下浮:建筑工程5—10%,装修、安装工程6—12%,市政工程6—14%,园林绿化工程6—16%,路面工程6—10%,路基、桥梁工程3—6%,水利工程5—10%,其他工程6—12%。区政府可以根据泰州市的规定适时作动态调整。


  (六)递交响应文件。潜在承包人应当在发包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发包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发包人应当拒收。


  (七)随机确定承包人。按发包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随机摇号并做好过程记录,同时做好核验潜在承包人资格、保证金到账、响应文件密封、响应承诺与报价、工期、项目组主要成员等环节工作。摇号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随机摇号结果,并公布前3名候选人名单。


  (八)评审小组组建。随机摇号过程中,发包人根据需要视情组建评审小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小组成员,可委托区交易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九)成交确认。承包人确定后,应当在原发包公告发布的同一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发包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承包人,并发出成交确认书,同时报区政务办备案。


  (十)签订合同。成交确认书签发后最迟15日内,发包人和成交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和廉政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将合同副本报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人不进入区交易中心采用公开发包方式发包的,参照执行。


  第十条发包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的,由发包人的发包工作小组或镇交易中心,在《姜堰区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内(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和重要设备、材料货物的采购除外)选择超过3家以上的企业,按经审核部门审核备案的预算价,参照下浮率进行竞争性谈判报价,按信用最好、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承包人。


  发包过程中形成的以下资料归档。主要包括:


  (一)发包方式确定的决议;


  (二)发包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三)在库内选择企业的方式和过程;


  (四)资格审查结果;


  (五)竞争性谈判记录;


  (六)确定的承包人。


  第十一条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的,由发包人的发包工作小组或镇交易中心,按经审核部门审核备案的预算价和参照下浮率直接在《姜堰区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内(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和重要设备、材料货物的采购除外)确定承包人。


  发包过程中形成的以下资料归档。主要包括:


  (一)发包方式确定的决议;


  (二)发包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三)确定的承包人。


  第十二条在区交易中心采用公开发包方式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区交易中心和合同备案部门对成交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予以见证和备案;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发包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由发包工作小组或镇交易中心发出成交通知书并督促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工程款,全部工程款拨付前应经区审计局工程决算审计,区审计局审计时应同时核查发包资料,如发现发包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凭施工合同、决算审计材料直接支付,不需要区其他部门备案审核。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否则,财政部门拒绝拨付工程款,其他有关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支持支付。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区住建、交通、水利、建管、城管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加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管与执法,严厉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督促承包企业规范履约,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六条区监察局加强对本办法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规避招标、不按程序组织发包和监管与执法不到位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严肃追究发包人和相关责任人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区政务办建立部门和镇(街道、区)发包信息双月报制度,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年终考核制度,确保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规定要求和标准分别在区交易中心、镇交易中心或部门、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交易。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姜堰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姜政发〔2011〕209号)同时废止。

发表于 2015-8-4 05: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办法执行了吗!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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