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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恶意虚假诉讼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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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6 09: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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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都是滥用诉权的行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恶意地实施诉讼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诉讼,如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的诉讼。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以达到其不法目的,如伪造代理手续,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等。恶意诉讼主要是虚假诉讼,但也不限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的典型形式有: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达成虚假协议,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在诉讼中对相关事实作出虚假自认,骗取法院判决书,侵害他人权益;夫妻假离婚,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权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亲友串通,以假借条等形式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侵害对方利益;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虚构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或重复诉讼。


      今年8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一宗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依法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拘留。
 楼主| 发表于 2015-9-6 09: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月,从事房屋中介的徐某与何某接到来自翟某、朱某、宋某、张某的4笔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之前套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徐某提出,可以通过虚构债务到法院诉讼的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分工可由何某作为债权人,翟某、朱某作为债务人,宋某、张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

    征得何某同意后,徐某遂将翟某等4人召集至何某处,让翟某根据其口述,书写了一张25万元的假借条,翟某、朱某、宋某、张某4人签字确认。徐某取得借条后,以何某为原告起草了民事诉状,虚构了翟某等4人向何某借款25万元,经催要已还10万元,尚欠15万元未还的事实,并附上伪造的借条作为证据,于2013年1月6日与何某一起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4人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
 楼主| 发表于 2015-9-6 09: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天,承办法官在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时,5人相互配合,作虚假陈述,当庭达成一次性还款15.6万的调解协议。之后,翟某等4人并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徐某便以何某的名义向港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供了4被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等线索,该院扣划了翟某等4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15.6万元后交付给何某。事后,何某将钱款交给徐某,由徐某对钱款进行分配。

    因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今年6月,该案进入再审程序,法院在再审过程中依法查明了上述事实。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何某与原审被告翟某、朱某、宋某、张某等人为达到违规套取公积金的目的,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借款25万元及尚欠15万元借款的事实,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并执行完毕,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不仅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还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
 楼主| 发表于 2015-9-6 09: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今年8月,港闸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鉴于案外人徐某在整个虚假诉讼中起组织、策划作用,且其此前因虚假诉讼已被法院罚款、拘留过,故法院对其罚款6万元、拘留14日,并根据作用大小,对其余5人也分别处以罚款、拘留。
 楼主| 发表于 2015-9-6 09: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点评
    恶意虚假诉讼构成犯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承办法官杨红介绍说,为了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详细列举了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同时,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一旦查实民间借贷案件系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而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9-6 09: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案审判人员要充分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虚假诉讼的有关规定,努力发现恶意、虚假诉讼行为,对恶意、虚假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发表于 2015-9-6 10: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松不老 发表于 2015-9-6 09:59
立案审判人员要充分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虚假诉讼的有关规定,努力发现恶意、虚假诉讼行为,对恶意 ...

立案庭法官在立案时,对诉讼材料的审核不能“人情”立案,需要依法审查,依法立案。

纵观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一些官告民、权告民的案件,在立案过程中对官与强权部门的诉讼材料不进行审查,存在瞎立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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