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政府恢复违建原状被驳回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让双方进行了最后陈述。随后,合议庭宣布休庭20分钟,并进行了合议。 合议庭认为,镇政府拆除袁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因违法行为造成袁某合法财产损失的,镇政府依法应予赔偿。但袁某经法官多次释明,仍坚持不要求经济赔偿,而是要求恢复原状,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得不到法律支持。 关于上诉人袁某要求判令镇政府对其被拆除的一层以上部分墙体进行恢复原状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合议庭认为,上诉人袁某要求建筑二层房屋,并未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也就是说袁某要求恢复房屋原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无现实性和可行性,属于依法不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形。理由是,地方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由于袁某没有办理合法审批手续,要求支持其恢复一层以上部分墙体的原状,就没有基础事实依据。 合议庭对袁某指出,袁某为建房、拆房问题,与有关部门多次诉讼,形成了多家法院的多份判决,一方面可理解为袁某维权意识强,但是多数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表明袁某存在滥诉情形,袁某应进行反思,依法维权,表达其合法合理的诉求。 综上,南通中院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