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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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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7: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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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9/11/09【颁发文号】 扬政房〔2009〕115号【失效日期】 
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
根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相关规定,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项补助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三)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拆迁人可视拆迁项目情况给予被拆迁人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项目类别
搬迁补助费
提前搬迁奖励费
经营用房
20元/㎡
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在100元/㎡之内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生产用房
20元/㎡
办公用房
10元/㎡
仓储及其它
10元/㎡
非住宅房屋的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20%支付。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载明住宅用房,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给付被拆迁人营业补助:
连续经营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100—200元/㎡给予营业补助;
连续经营2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200—300元/㎡给予营业补助;
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按300—400元/㎡给予营业补助。
四、固定设施移装费用:
(一)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350元/户;
(二)拆除电话补助费:208元/户;
(三)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四)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
(五)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0元/台;
(六)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七)拆除电表补助费:280元/户;
(八)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五、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参照《扬州市区城市房屋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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