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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肇事逃逸:你跑了 保险也不“管”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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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13: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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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8月11日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市民赵某驾车撞伤摩的司机和乘客后逃逸。事后,赵某赔偿了两受害人医疗费、伤残补偿费等125万元,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赵某驾车逃逸为由拒赔。赵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2万余元,保险公司一审败诉。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无需赔付三者险,仅赔付交强险12万元。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4: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

赵某拥有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该车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额分别是12.2万元和50万元。其中,12.2万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014年6月28日20时40分,赵某驾驶投保的奔驰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奔驰车前部将三轮车连人带车撞出,造成司机王某和乘客杨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

2014年8月26日,昌平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杨某无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4: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发生后,王某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杨某花费医疗费18万余元。经鉴定,王某属重伤二级,杨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赵某与王某、杨某于2014年9月12日签署《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赵某承担王某、杨某医疗费10万元,并一次性赔偿二人伤残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5万元,赵某已支付上述费用。

2014年11月24日,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驾照被吊销。

2014年12月,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和三者险赔款62.2万元,但保险公司以赵某肇事逃逸属于三者险下的免责事由为由,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对免责事由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项下应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至于交强险下的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因无依据被法院依法驳回。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某保险赔偿金62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4: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现场

8月11日9时30分,审判长敲响了法槌。此案肇事逃逸的赵某并未到庭,而是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50万赔偿款成争议焦点

法庭上,双方的争论焦点仍旧是肇事逃逸是否属于三者险项下的免责事由。

赵某代理人称,赵某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虽然保险公司向他交付了三者险的条款,但是从三者险条款的形式来看,看不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需要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为违法行为买单。赵某在出险后驾车逃逸且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属于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项下的免责事由,因此,对赵某的各项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仅认可在交强险项下承担11万元伤残赔偿金,在三者险项下不同意赔付。

法庭当庭跟双方进一步核实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内容。

其中保险单载明:“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的条款内容。”

三者险条款在责任免除部分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该部分条款属于加黑加粗字体。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4: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1万医疗费应否赔偿

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项下向赵某支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1万元医疗费用也存在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伤者王某、杨某就医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已取得工伤保险全额赔付,不应由保险公司再行赔付。

赵某认为,工伤保险赔偿数额与自己给伤者的赔付没有关系。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向伤者赔偿的医疗费用数额已超过了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1万元应该予以赔偿。此案中,并无有效证据证明王某、杨某取得了工伤保险赔偿,即便取得了工伤保险赔偿,亦与交强险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项下向赵某支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1万元医疗费用。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4: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公司仅需赔12万

对于交通肇事后该不该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项下理赔50万元问题,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在三者险项下向赵某赔偿50万元。理由是,国家法律、法规对造成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也属于公众应当知悉且遵守的公共秩序。保险公司在向赵某签发的保险单上明确要求赵某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同时保险公司向赵某交付的三者险条款对于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保险公司对于三者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已向赵某尽到了提示义务。

法官说:“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是公众应当遵守的秩序,逃逸不仅不利于救助受害人,也易引发道德风险。”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下的赔偿12万元。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4: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08-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耿瑗
发表于 2015-9-10 17: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自己不负责任的人,别指望法律保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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