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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6日上午,因我代理的行政案件【案号(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52号】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时,审判长叶丽芸认为被告只要有委托书就认定被告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及代理人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参加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提出被告应当举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依据。被告1的代理人陈良虎拿出了工作证证明其是相应的工作人员,另一名纪天翔没有身份依据。而审判长认为委托书上已经委托了,就符合参加应诉的资格。原告及代理人提出异议,审判长不采纳。于是原告及代理人认为审判长不能依法审查代理人的资格,也就不能保证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特申请审判长回避。经合议庭休庭后,审判长进入法庭,其亲口宣布院长对回避申请的口头决定:决定驳回原告的回避申请。原告及代理人认为该口头决定是院长作出的无事实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第3款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原告及代理人没有看到院长亲自到法庭口头宣布,也没有见到院长委托审判长宣布口头驳回回避申请的委托书。因此证明不了审判长的口头宣布驳回决定是院长作出的。 |